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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檢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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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公布341個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下的基金計劃在過去五年的表現。該等基金計劃的成員人數達235萬,至今滾存的累算權益為3,843億元,整體回報率只有每年2.7%,但基金收費平均卻高達每年1.74%,並且遠高於某些國家的有關收費水平(英國為1.19%,智利為0.56%)。有報章以「強積金供死會」為題,指「半數基金『累』打工仔輸錢」,但遠高於強積金投資回報的投資方法不勝枚舉。多名市民更致電電台節目表達對強積金不滿,要求政府全面取消強積金計劃。關於保障整體僱員退休供款的政策及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因應近半數(46.6%)的基金計劃虧損,以及基金收費高於其他國家的情況,立刻檢討強積金計劃的實質成效,並探討廢除或以其他的退休保障計劃取代強積金計劃的可行性;政府會否設定期限及底線(例如基金收費在某期限前須降至接近英國及智利等國家的水平,以及虧損基金的數目佔整體基金數目不高於某百分比),並聽取及衡量市民意見,客觀研究應否全面撤銷強積金計劃;如會,政府將怎樣及設下哪些底線,並怎樣聽取及衡量市民意見;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指出,強積金計劃長期成效強差人意,加上無論賺蝕他們均須支付高昂的基金收費,受託人有賺無蝕,強積金計劃因而不單未能有效保障市民的退休生活,實際上更逐年削弱他們應付退休生活的能力,以至社會彌漫對強積金計劃的不滿情緒,要求撤銷強積金計劃的民意有增無減,政府有否就該情況進行研究或檢討;若有,檢討的結果為何;若否,會否立即進行檢討;有何方法令市民相信政府透過強制市民供款能有效保障他們的退休生活;

(三)有否研究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規定基金計劃收費與投資表現掛u,而投資虧蝕的基金須免收客戶管理費或向客戶補貼虧蝕隨後一年的管理費,使基金受託人分擔部分投資風險,汰弱留強,鼓勵他們競爭;及

(四)鑑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每年度的開支約為4億元,但該局一直沒有落實任何有效使基金下調客戶管理費的政策,以及就基金的表現進行一站式評估,在消委會發表研究結果後才跟進,政府有否評估積金局是否稱職,以及每年度支付約4億的開支是否物有所值,用得其所;此外,審計署會否對積金局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

答覆:

主席:

(一)、(二)及(三)香港的強積金制度是符合世界銀行就退休保障倡議的第二根支柱,即「強制性、由私營機構管理、具足額資金的界定供款制度」。強積金制度於二○○○年實施;在強積金尚未實施前,香港只有三分一的就業人口有退休保障;現時,強積金制度連同其他退休保障計劃下,已有85%的就業人口獲得不同程度的退休保障。截至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在扣除費用後,強積金的年率化內部回報率約2.7%,同期的年率化綜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變更為1.2%。

  政府及積金局理解公眾對減低強積金收費的強烈訴求,特別是在過去數年因全球經濟波動,強積金基金的回報水平未如理想。事實上,政府及積金局一直致力完善強積金制度及促使強積金收費下調,包括增加市場運作透明度及競爭,如透過統一收費的計算方式(即基金開支比率),並將各基金的開支比率,定期向公眾發放,增加基金減費壓力。整體而言,自二○○八年至今,基金開支比率已下調約18%。

  下一階段是於下月一日實施的「僱員自選安排」。在此安排下,可以由僱員決定自由轉移的資產,由現時所有強積金計劃的總淨資產值的四成,增加至六成多,相信會進一步增加受託人減費的壓力。目前,積金局已於網頁設立「收費比較平台」及「受託人服務比較平台」,方便計劃成員分別比較基金收費和受託人的服務,而兩個平台均附有香港投資基金公會網站的超連結,供公眾人士參考公會提供的基金投資回報表現資料。配合「僱員自選安排」的落實,積金局將在年底前於其網站新增一份較低收費基金的列表。積金局亦會加強公眾教育,提醒計劃成員在決定是否將其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或基金時,應小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有關計劃的收費、計劃成員本身可承受的風險、有關信託人提供的服務水平等。

  在「僱員自選安排」下,如更多計劃成員選擇轉移其累算權益至收費較低的基金,整體的基金開支比率就必然會下降。同時,隨荓j積金制度的規模不斷擴大,收費會有進一步下調的空間。我們會繼續密切注視巿場情況,完善有關規管安排。

  另一方面,在籌備落實「僱員自選安排」的同時,積金局已應政府要求,全面檢視強積金制度,訂定檢討範圍。其中一項檢討工作,是研究受託人的行政成本,積金局計劃在本年底前,向政府提交有關研究結果及建議改善方案。全面檢討的範圍還涉及多項不同議題,包括立法規管收費水平,如設立上限。現階段,政府對所有能減低強積金收費的意見,持開放態度,並會在收到積金局的報告後,積極跟進。

  作為退休保障制度,強積金制度尚未到達成熟階段,包括就制度安排及累算權益的累積水平而言。政府和積金局會繼續各項促使受託人減低收費及優化制度的工作。

(四)積金局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而成立,負責監管強積金制度。上文已論述有關積金局就增加市場透明度及競爭以減低收費的工作和成效。條例就積金局的管治,包括了多項制衡措施:由行政長官委任並以非執行董事為大多數的董事會作出重大決策及監察局方日常運作,並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周年報告、事務計劃及預算擬稿;及積金局需委任核數師,由該核數師審計其帳目,連同其周年報告向公眾發放等。另外,積金局設有由非執行董事組成的審核委員會,審視積金局的周年財務報告、內部監控報告及審計計劃。積金局會繼續致力優化強積金制度。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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