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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非應邀商業促銷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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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回覆:

問題:

  有關非應邀商業促銷訊息,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現時智能手機及手機即時通訊應用程式(例如WhatsApp)十分普及,不少機構或個人以此作為市場推廣工具,當局有否接到關於透過手機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發送的非應邀電子訊息的投訴;若有,每年接到這類投訴的數字為何;當局會否將此類訊息納入《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的規管範圍;

(二)鑑於《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全面實施至今已接近五年,當局有否計劃檢討該條例,以確保該條例能配合現時的科技發展及增加其規管成效;若有,詳情及工作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當局曾於二○○九年十一月向本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表示,未有計劃立法規管人對人的促銷電話,當局現時有否計劃重新檢視此類促銷電話對公眾的影響和考慮立法加以規管;若會,詳情及工作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提出的問題, 現答覆如下:

(一)《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以技術中立的原則規管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意即不論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採用任何一種電訊裝置、電子技術或方法(包括一些流動通訊應用程式如WhatsApp),均受到《條例》規管,發送人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香港聯繫」即該訊息源自香港或發送至香港的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等電子地址。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於二○一一年七月首次接獲有關經WhatsApp等流動通訊應用程式發送商業短訊的舉報個案。截至本年十月十五日,共接獲106宗,按年數字如下:

                有關經WhatsApp等流動
                通訊應用程式所發送
時期              短訊的舉報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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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3
2012年(截至10月15日)   103
總數                106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按《條例》的規定,就接獲的舉報進行調查。

(二)自《條例》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實施以來,我們一直不斷監察非應邀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情況。由於現時《條例》所採取的技術中立原則,已確保我們可以配合科技的發展而規管各種使用公共電訊網絡發送的商業電子訊息。因此,我們未有計劃就《條例》作出相關檢討。

(三)部分人對人促銷電話無疑能夠為市民帶來便利,為市民提供接收產品或服務推廣資訊的有效渠道。此外,人對人促銷電話在提高企業生意額的同時,亦為大約二萬名員工提供就業機會。然而,為了盡量減少促銷電話對公眾造成的滋擾,政府當局自二○一○年年底起,積極鼓勵金融業、保險業、電訊業和電話中心(四個撥出最多人對人促銷電話的商業界別)推行人對人促銷電話的自行規管計劃,推動業界在使用人對人促銷電話市場推廣時採用業界訂立的實務守則中建議的最佳做法。二○一一年六月起,四個業界商會均已參與有關計劃,並各自訂立了適用於其會員的實務守則。

  我們希望繼續通過現行的自行規管模式去處理此事宜,從而在保障市民權利以及商界合法促銷活動的發展之間取得平衡。我們會繼續監察自行規管計劃以及市面上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情況。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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