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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監管公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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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公營機構的管治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審計署曾於二○○九年就平等機會委員會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管治問題發表報告,有關的管制人員如何跟進和落實報告提出的改善建議,以防止該等機構不會「意見接受,態度照舊」;具體的工作和進展為何;

(二)當局會否修改各公營機構的監管安排,以確保政府有到位的監察權,並能協助公營機構改革其管治架構及管理;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就公營機構的長遠定位和發展進行檢討,以加強它們的問責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當局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正如過往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的政府覆文所述,審計署及政府帳目委員會於二○○九年對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提出的共94項建議,除了一項有關平機會的行政措施正進行準備工作外,其他都已全部落實。

  政府當局會繼續按照與平機會及公署簽署的《行政安排備忘錄》,透過定期舉行工作進度檢討會議及審研定期提交的進度檢討報告,監察平機會及公署的運作及表現。

(二)歷年來,政府因應實際需要,成立了不同類型的公營機構,為市民提供服務。公營機構的涵蓋面廣泛,當中包括法定及非法定機構,有政府提供全數或部分資金的,亦有一些機構是依賴其服務收費或按照有關法例收取的徵款以提供營運資金。

  政府一向十分重視完善企業管治和良好的管理措施。加強公營機構的企業管治,有助於提高公營部門的整體效率及效益,這是政府加強公營部門管理的重要一環。一般而言,政府在尊重各公營機構須保持靈活運作和機構自主的同時,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該機構成立的目的及權限,按需要對其作出監管;至於詳細安排,會由相關的決策局作出決定。

  就法定機構而言,成立有關機構的條例通常已有具體的法律條文規管其運作,而政府的監管方式一般包括:

(i)要求法定組織提交擬議的來年事務計劃書和收支預算,供政府批核;
(ii)要求法定組織向政府提交年報、帳目報表和核數師報告;及/或
(iii)視乎法定組織的性質,當局可委派政府代表出任法定組織的當然成員或派員出席法定組織會議,及/或與法定組織舉行定期會議,以了解其行政及營運情況。

  就那些接受政府撥款的公營機構而言,為協助各決策局局長及管制人員能更有效地履行其監管責任,政府已於二○○八年頒布一份有關公營機構管治的指引,闡釋公營機構管治架構的大原則。指引明確指出妥善的管治架構應包含三個要素,分別為:

(i)清晰的目標和優先事項;
(ii)清晰劃分責任和職務;及
(iii)完善的內部監控及匯報和監察機制。

  就財務監管而言,政府已於二○○四年就資助機構的撥款發出指引,供決策局和管制人員參考。該指引列明受資助機構須擬備每年度的財政預算及向政府提交經審計帳目。指引亦列明在有需要時,政府應將有關機構納入審計署的審核範圍,以及與這些機構訂立行政安排備忘錄等文書,說明雙方在管理及監管上的責任。在使用政府撥款時,有關機構亦須設立適當的成本控制及監察制度、遵行審慎的理財原則,確保公帑運用得宜及符合成本效益。這兩份內部指引均會定期在政府內部傳閱,以供參考。

  除此以外,效率促進組亦已於二○一○年出版《受資助機構企業管治指引》,為受資助機構的管治組織成員及高級行政人員提供協助。該指引旨在就受資助機構的企業管治,提供最佳範例,並透過指引的論述,使有關人員能夠加深了解企業管治的原則、系統及最佳做法,從而加強受資助機構的管治水平。

  綜觀上述,政府已經採取措施,從各方面促進各公營機構的有效運作。由於個別公營機構的性質、職能各異,我們認為倘就公營機構的管治套用一套特定的準則,或以「一刀切」的形式修改政府對公營機構的監管安排,恐怕並不切實可行。我們相信現有制度已能發揮一定的制衡作用,各決策局會不時就公營機構的管治架構作個別檢討,配合社會的需要。

(三)在成立一個公營機構前,政府必先詳細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並清楚釐定有關的機構須達到的目的及應賦予的權限。有關的決策局在該公營機構成立後會不時按需要,檢討其提供服務的成效,包括是否有效達到該機構成立的目的。正如上文所述,由於公營機構的涵蓋面十分廣泛,而其職能、權限及服務性質均有差異,因此我們認為為所有公營機構的長遠定位和發展概括地進行綜合檢討的做法,並不切實可行。政府理解市民對公營機構的期望,而各有關決策局將繼續不時按需要檢討旗下的公營機構的表現、運作模式及長遠發展定位,回應市民的訴求。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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