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就酷刑聲請審核政策的回應
************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發言人今日(十月三十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入境處被指對酷刑聲請人採取「零接納政策」一事,與事實不符。

  發言人表示,入境處於二○○九年十二月引入經改進的酷刑聲請審核機制,以確保審核程序符合法院所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改進措施包括:向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加強培訓對聲請作決定的人員,並訂定新的呈請程序,由具備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士擔任審裁員等。

  在經改進的機制下,每一名聲請人均有合理的機會,為其聲請作出表述,以確立其聲請,包括:於酷刑聲請表格內提供詳細聲請理由,及有關文件、佐證;出席聲請會面,向入境事務主任進一步提供資料及澄清疑問;假如聲請被駁回,聲請人可提出呈請,並向審裁員作進一步陳述等。

  入境處及(如屬呈請個案)審裁員必須考慮每一宗聲請的不同理據,及所有相關因素,以就聲請是否確立作出決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聲請人被遣離後有可能遭受酷刑的危險,入境處(或審裁員)必須確立有關聲請。

  聲請人均可申請接受由當值律師服務所提供的公費法律支援。目前,共有約260名大律師和事務律師當值參與有關服務;他們均曾接受有關酷刑聲請的培訓,可在整個審核過程中向聲請人提供支援。到目前為止,約90%聲請人在審核過程中接受有關支援。

  發言人補充說:「如聲請人不服入境處的決定,可提出呈請。到目前為止,在入境處已作決定的個案中,有48%聲請人提出呈請。」

  經改進的機制自二○○九年十二月開始運作,截至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入境處已就2 450宗酷刑聲請作決定,當中1 180名被駁回的聲請人提出呈請。目前,約5 200宗聲請尚待決定。絕大部分聲請人為非法入境者或在香港逾期逗留人士,他們主要來自南亞或東南亞國家(包括巴基斯坦、印度、孟加拉、印尼、斯里蘭卡、尼泊爾及菲律賓等)。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自一九九二年起適用於香港。根據《公約》第三條,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則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在香港根據《公約》提出的酷刑聲請,由入境處負責處理。
  
  立法會於今年七月通過《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就經改進的審核機制訂立法例。如獲通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核酷刑聲請的法定程序將於今年十二月三日該條例生效後,開始實施。



2012年10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4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