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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警務處處長公務外訪公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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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今年八月,警務處處長前往北京進行公事訪問而事前沒有公布。在傳媒作出報道後,處長公開聲稱這是一貫做法。有傳媒工作者指出,過往政府高級官員外訪時,必會預先公布,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及傳媒的採訪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處長的上述說法是否公然說謊;若評估屬實,他會否遭受處分;若會,處分為何?

答覆:

主席:

  部門首長就外訪作出公布的安排,一向由各部門按其工作性質、情況和需要自行決定。

  有關警務處處長(處長)的公務外訪活動,警務處一般會在活動取得實質成果後才發放新聞稿。自現任處長在二○一一年一月上任以來,警務處曾就處長共十次的外訪活動發放新聞稿,公布有關外訪活動所取得的實質成果,例如警方與外地執法機關就打擊跨境犯罪活動,和加強在訓練及專業發展等方面的警務協作達成共識或合作協議,包括簽訂諒解備忘錄或協議書等。

  處長於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到訪北京,發放新聞稿的安排亦與過往的一般做法相同,包括今年到訪日本,去年到訪柬埔寨、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及澳洲,均是在訪問取得成果後發放新聞稿。

  若傳媒對警務處處長的公務活動有任何查詢,可隨時聯絡警察公共關係科。



2012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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