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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本地船隻投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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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H)制訂的《商船(本地船隻)(投保額)公告》訂明,每艘接載超過及不超過12名繳費乘客的本地船隻,最低法律責任保額分別為港幣500萬元及100萬元。另一方面,汽車的第三者風險的投保額規定為最少一億元。本月一日發生39人罹難的海難後,有社會人士關注到當發生巨大海難時,船隻的投保額是否足以理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檢討海上交通事故的風險,並把不同類別的船隻的最低法律責任保額提高,以期為船隻乘客提供較全面保障;如會,會考慮哪些因素,以及預計何時能提出新的最低法律責任保額?

答覆:

主席:

  現時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投保額)公告》所訂定的保額只是最低法律責任的投保額,據理解,船東和船隻經營者按其運作需要而投保高於法例要求的保額的情況甚為普遍。儘管如此,政府當局會因應二○一二年十月一日在南丫島附近海面發生的撞船事故,就現時規管載客船隻航行安全的措施進行檢討,當中包括有關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規定。

  正如我於十月十八日在本會關於撞船事件的休會辯論中發言表示,海事處將於十月二十六日召開「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會議,優先討論十項涉及船隻安全和監管等議題,其中包括提高強制第三者保險的保額,以加強對乘客的保障。並會成立專責工作小組展開檢討工作,小組成員將包括船隻經營者和海事保險組織等相關代表,因應過去海上意外數字和理賠經驗、現時實際情況等多項因素進行檢討。小組完成檢討後,會將建議提交政府考慮。政府重視提高保額的迫切性,一旦與業界達成共識,會盡快進行修例工作,屆時希望得到本會的支持。



2012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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