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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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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及一名男子今日(十月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2,800及1,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三月喬裝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旺角彌敦道一所旅館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經營該旅館的女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另外,牌照處人員今年三月巡查油麻地彌敦道一所持牌旅館時,發現並非所有客房的門上均貼上由旅館業監督發出的賓館標誌,違反牌照條件第18項。因此,該旅館牌照持有人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4)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2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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