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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資本規則修訂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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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將於星期五(十月十九日)刊憲,為二○一三年一月實施《巴塞爾協定三》第一階段的規定,訂立一套適用於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修訂資本要求。

  《巴塞爾協定三》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二○一○年十二月發出的銀行監管改革措施。新的《巴塞爾協定三》資本框架旨在提升銀行資本基礎的水平、質素及透明度,並擴大監管資本框架的風險涵蓋範圍。

  在斷定監管資本基礎的修訂框架下,銀行須維持三項以風險加權資產百分比計算的資本比率,包括不少於4.5%的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不少於6%的一級資本比率(上述兩項比率會於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一月一日期間逐步提高),以及不少於8%的總資本比率(於二○一三年一月一日實施)。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實施《巴塞爾協定三》的資本要求,將提升香港銀行及銀行體系抵禦衝擊的能力,並鞏固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銀行及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言人續表示︰「本地認可機構一般而言均資本充裕,截至二○一二年六月底,平均資本充足比率達15.9%,有良好的基礎以符合新的標準。在實行《巴塞爾協定三》第一階段的相關標準前,我們已廣泛諮詢銀行業的意見,並會繼續就稍後推出的《巴塞爾協定三》其他階段的相關內容諮詢業界。」

  立法會於二○一二年二月制定《2012年銀行業(修訂)條例》,以提供法律框架,在香港實施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表的《巴塞爾協定三》監管資本、流動性及披露標準。政府將於星期五(十月十九日)在憲報刊登生效日期公告,以指定《2012年銀行業(修訂)條例》中,有關實施《巴塞爾協定三》新資本框架的條文的生效日期為二○一三年一月一日。

  同時刊憲的包括對《銀行業(指明多邊發展銀行)公告》作出的一項技術性修訂,把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加入「多邊發展銀行」名單中。在現時的監管資本框架下,認可機構對名單中的多邊發展銀行的風險承擔可享有優惠風險加權待遇。

  有關附屬法例文件會於十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旨在使有關條文可於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012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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