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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處回應傳媒查詢(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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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就回應傳媒的查詢,立法會秘書處發言人今日(十月十五日)表示,在上星期三(十月十日)立法會議員作出立法會誓言後,立法會法律顧問應立法會主席的要求,就黃毓民議員所作出的誓言給予法律意見。在法律顧問完成研究後,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將有關的法律意見,告之黃毓民議員,表示其所作出誓言有不清晰的地方,會引起疑慮,建議黃毓民議員進行宣誓,黃毓民議員表示接受。其後,秘書處提醒黃毓民議員辦事處的職員,黃毓民議員須以書面提出要求,以便主席考慮是否批准放在議程內。立法會主席在上星期五(十月十二日)收到一封有黃毓民議員簽名的信件,表示為釋除疑慮,故請求主席批准在本星期三(十月十七日)的立法會會議上進行宣誓。立法會主席在考慮法律顧問的意見後,裁定黃毓民議員未有完全依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規定的誓言進行宣誓,須重新依法作出宣誓,故批准黃毓民議員的要求。



2012年10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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