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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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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五日)在憲報刊登《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立法會已在本年七月十三日通過《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就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酷刑公約》)第三條所提出的酷刑聲請制定了法定的審核程序。為實施上述修訂條例,保安局局長訂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為《修訂條例》實施的日期。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訂明提出和審核聲請的法定程序,包括如何提出酷刑聲請、聲請人提交酷刑聲請表格的時限、入境事務處(入境處)須安排審核會面及發出書面決定等。《修訂條例》亦規定,如聲請人不服決定可提出上訴,由法定的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處理。」

  發言人表示:「自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實施經改進的審核機制,至二○一二年九月底,入境處已就其中2,361宗酷刑聲請作決定。現時只有一宗聲請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的舊有審核機制下獲確立。目前約有5,300宗個案尚待處理;在二○一二/一三年度,入境處計劃完成處理1,500宗以上的個案。」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十月十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以期於十二月三日生效。



2012年10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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