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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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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月二日)宣布,《2012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將於明日(十月三日)生效,規例指定的小型工程將增加至一百二十六項,與分間樓宇單位(俗稱「茤苤v)相關的建築工程會被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以加強對分間樓宇單位所涉及的常見工程的規管。

  根據修訂的規例,下列工程被指定為小型工程項目:
*在逃生樓梯或其防護門廊的圍封部分上開鑿或改動門口;
*在樓宇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及
*鋪設實心地台以加厚樓宇單位內的樓板。

  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規定,所有註冊一般承建商和已就有關小型工程級別和類型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均符合資格進行新增的小型工程項目,而無須另外進行註冊。至於不屬於上述兩個類別的註冊承建商及業界從業員,可就新增小型工程項目向屋宇署申請註冊;擬進行有關工程的人士可於修訂規例生效後,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工程。

  發言人表示,新增的小型工程項目現時主要為《建築物條例》下的豁免審批工程,因此不需要在進行工程前,事先得到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其圖則及同意展開工程,亦不需要由合資格的專業人士和承建商設計、監督和進行有關工程。縱然如此,有關工程仍須遵從《建築物條例》的附屬規例的相關規定,例如不得令樓宇負荷過重或影響走火通道。在有關工程被納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後,業主將須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委任合資格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設計、監督及進行工程。因此,新安排將能夠從源頭確保與分間樓宇單位相關的工程的質量。

  發言人再次提醒市民,應該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這些小型工程,切勿擅自在物業內進行。訂明註冊承建商包括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相關範疇的註冊專門承建商。訂明建築專業人士/訂明註冊承建商的名冊可在該署網頁(www.bd.gov.hk)。

  任何並非訂明註冊承建商(例如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人士如進行小型工程,已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第六級罰款(即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若違法情況持續,可另處罰款每天五千元。而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如明知而沒有就該工程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及/或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第六級罰款。

  屋宇署亦為樓宇業主、小型工程從業員和公慾H士提供技術諮詢服務。有關小型工程的查詢,可親臨屋宇署設於九龍觀塘巧明街100號Two Landmark East11樓1102-3室的小型工程諮詢服務台,或透過電郵(enquiry@bd.gov.hk)或電話2626 1616(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向屋宇署提出。有關與分間樓宇單位相關的建築工程的常見問題及指引,亦可在該署網頁(www.bd.gov.hk)。



2012年10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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