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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及管理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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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女子及兩間公司今日(九月二十六日)分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及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被判罰款2,500元至3,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十月及本年三月巡查分別位於旺角山東街及上海街的兩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成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館的房間。這兩間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管理該等處所的兩名女子均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於本年一月巡查北角英皇道一所持牌旅館時,喬裝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廈內一無牌處所。因此,身為該持牌旅館持牌人的公司被控在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的地方控制另一旅館,違反《旅館業條例》21(3)(b)條。身為上述無牌處所業主的公司則因經營無牌旅館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2年9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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