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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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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今日(九月二十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4,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今年二月巡查中環卑利街一所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社內惠顧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此外,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和合格證明書。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2、19及20項條件。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2年9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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