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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度中秋切勿在康文署場地煲蠟、放孔明燈及亂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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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今日(九月二十五日)呼籲市民,在歡度中秋佳節之餘,切勿煲蠟或放孔明燈,並必須保持地方整齊清潔。

  康文署發言人表示,署方將於九月二十九日至十月一日(農曆八月十四日至十六日)期間,於轄下場地,包括公園、公眾泳灘及燒烤場地加強巡邏,每晚調配約一千名員工當值,對亂拋垃圾、煲蠟或放孔明燈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發言人說:「我們謹此呼籲市民在歡度中秋佳節時切勿煲蠟,把蠟燃燒或溶化;又或把任何液體潑灑在熱蠟等行為。此外,市民也不應放孔明燈,因上述行為可令自己或他人受傷,亦可導致財物及設施損毀。」

  他強調,署方職員會向亂拋垃圾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一千五百元;煲蠟或放孔明燈人士亦可能被檢控。

  根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將蠟燃燒或溶化;或將任何液體灑在或潑在熱蠟之上;或放風箏、模型飛機、汽球、孔明燈或其他器件等;及根據《泳灘規例》,任何人不得在泳灘上作出可能妨礙或危害其他使用者的行為;或可能令泳灘或泳灘上任何物件受到破壞、污損或污染。違反上述規例而被定罪的人士,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

  「市民不應把燃點的蠟燭插在地面、草地或沙灘上。蠟燭應放置在鐵罐或非易燃盛器內,以便收集蠟燭溶液,並待盛器冷卻後,棄置入垃圾箱內。」
 
  他補充說,市民可於九月二十九日至十月一日期間,每晚七時至午夜十二時致電康文署熱線電話二四一四 五五五五,舉報在署方場地煲蠟、放孔明燈個案及其他違例事項。署方會即時派員前往有關場地採取適當行動。



2012年9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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