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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非本地船隻在香港水域非法捕魚判刑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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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成功檢控兩名內地漁民,非法在香港水域內使用或借助非本地船隻從事捕魚活動。這是《2012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第171章)自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生效後,首宗成功檢控個案。

  根據第171章,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內使用或借助任何船隻從事捕魚活動,除非屬下列情況:(i)該船隻是已登記船隻;(ii)該人是根據並按照有效的研究捕魚許可證而從事捕魚活動的;或(iii)使用或借助非漁船類別船隻或本地船隻進行獲許可的捕魚活動。違者可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一艘非本地漁船九月十二日於索罟群島東面水域進行刺網捕魚。在水警的協助下,漁護署執法人員拘捕船上兩名內地漁民,他們分別是一名五十四歲男子和一名四十九歲女子。兩名被告昨日(九月十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各判罰款五百元,其刺網已被充公,漁船及被告則會安排遣送回內地。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第171章是透過限制新漁船加入、限制使用或借助非漁船類別的船隻捕魚,以及禁止使用或借助非本地船捕魚,讓本港漁業能夠持續發展。政府各有關部門會加強執行相關法例,以防止境外漁船非法入境捕魚,並會繼續於有需要時採取聯合行動以打擊此等非法活動。



2012年9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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