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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再度委任證監會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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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司司長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由行政長官轉授的權力,已分別再度委任何賢通、雷祺光和施衛民出任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市場監察部執行董事及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

  上述委任為期三年,何賢通和雷祺光的新任期由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止,而施衛民的新任期則由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

  政府發言人今日(八月二十四日)公布委任時表示:「三名證監會執行董事在證券及期貨方面均具有豐富的監管經驗,在處理證監會工作方面貢獻良多。我們熱切期待他們在新的任期內繼續為證監會作出貢獻。」

  何賢通在證監會工作逾十五年,在二○○六年獲委任為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他在企業融資方面具有豐富的監管經驗和知識。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負責管理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包括監管收購及合併活動、管理雙重存檔制度、及監察上市政策事宜。

  雷祺光同樣在證監會工作逾二十年,在二○○六年獲委任為證監會市場監察部執行董事,在監管證券及期貨市場方面具備豐富的知識和經驗。市場監察部執行董事負責管理證監會市場監察部,包括監督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交易及結算活動、自動交易系統的授權、管理投資者賠償基金,以及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發展。

  施衛民在二○○六年首次獲委任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在證券及期貨方面具有豐富的法規執行經驗。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負責管理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包括監察證券期貨市場的不適當行為、就法定罪行及違反證監會有關法例的事宜作出調查,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對持牌人採取紀律處分和提出檢控。



2012年8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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