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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及管理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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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女子今日(八月十五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2,500元及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今年一月巡查佐敦佐敦道一所持牌旅館時,喬裝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廈內另一無牌處所。因此,負責經營該處所的女子被控在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的地方經營旅館,違反《旅館業條例》21(3)(b)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於同月巡查旺角亞皆老街一所持牌旅館時,喬裝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廈另一無牌處所。因此,負責管理該處所的女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及因妨礙公職人員行使《旅館業條例》賦予的權力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6)(b)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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