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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常規化(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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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於今日(八月十日)常規化,兩地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或認可核證機關,可由今日起申請為其所發的證書取得互認資格。

  獲得互認資格的電子簽名證書,在相關法律法規適用範圍內,將受到粵港兩地法律保護。

  由在廣東省獲得證書互認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簽發並符合《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證書策略》的電子簽名證書所產生的電子簽名,在香港《電子交易條例》相關適用範圍內,與書面文件上的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反之,由在香港特區獲得證書互認資格的認可核證機關簽發、符合《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證書策略》的認可電子簽名證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相關適用範圍內,在廣東省行政區內與廣東省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簽發的電子簽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發言人說:「我們期望常規化後,特別是有了法律保護,『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能取得普遍認受和持續發展。我們希望透過加強粵港兩地電子信息交換的安全和可靠性,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和跨境貿易,從而推動香港經濟長遠發展。」

  「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是《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在廣東省先行先試的相關措施。自二○一○年四月公布《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項目申請程序》後,兩地電子簽名認證機構參與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項目,為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累積經驗。

  兩地政府參考了試點項目所得的經驗,共同制定了《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辦法》,並以此將電子簽名證書互認在粵港兩地常規化。

  為配合《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辦法》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相應地修改了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刊登的《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並於二○一二年七月六日在政府憲報刊登。按該業務守則,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在今日公布《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辦法》和該辦法要求的《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證書策略》。

  香港的認可核證機關現在可向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核證機關認可辦事處)申請簽發符合互認資格的認可電子簽名證書,申請詳情和《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辦法》,請瀏覽www.ogcio.gov.hk/tc/business/mainland/hk_guangdong_ecert_recognition.htm。



2012年8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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