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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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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八月六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項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打擊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十一名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曙光行動」於昨日早上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八時三十分進行,共搜查了十四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的單位、貨倉、美容店、日式餐廳及酒樓等。在行動中,入境處共拘捕了十一名非法勞工及一名涉案僱主。被捕的十一名非法勞工為四男七女,年齡由23至49歲,其中五名人士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此外,當中一女子涉嫌使用及管有他人的香港身份證。同時,一名香港居民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亦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2年8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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