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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及管理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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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女子及兩名男子今日(八月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三千元至五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今年一月巡查分別位於福榮街及彌敦道的三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成客人成功以日租或時租形式租住該三所旅館的房間。這三間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經營或管理該等處所的人士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至於在彌敦道經營旅館的男子被控在所持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的地方經營旅館,違反《旅館業條例》21(3)(b)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亦在今年一月巡查旺角彌敦道一所持牌旅館,喬裝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廈內另一無牌處所。負責經營上述處所的女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21(3)(b)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2年8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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