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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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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今日(八月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9,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十二月巡查尖沙咀彌敦道一所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社內惠顧食物,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牌照處人員同時發現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逃生通道被阻塞。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20、3及9項條件。

  此外,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在巡查當日並沒有以合格證明書顯示的名稱經營。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及21(1)(c)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2年8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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