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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界別組成團體應提醒選民留意投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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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事務處今日(八月一日)發信予功能界別的組成團體,要求它們提醒會員,如不再符合資格登記為所屬功能界別的選民,切勿在今年九月九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的功能界別選舉投票,否則會觸犯選舉法例。

  選舉事務處發言人說:「《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清楚訂明登記為選民及投票的資格。根據該條例第53(1)(b)條,如某人或團體已不再有資格登記為某功能界別的選民,他或該團體便會喪失在該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的資格。此外,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16(1)(a)條,任何人明知他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00及監禁七年。」

  他說:「今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已於七月十八日發表,其後如有某功能界別的選民不再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便喪失於今年立法會選舉中在該有關功能界別的投票資格。若組成團體發現有會員因會籍或其他資格變動而令他喪失投票資格,應盡快通知有關會員切勿在選舉中投票,並將更新的會員資料提交選舉事務處跟進。」



2012年8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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