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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接受遷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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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今日(七月二十五日)宣布,本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現正接受申請。一所計劃中的新中學校舍,可供符合條件的辦學團體申請,讓現有的中學作遷校之用。

  教育局發言人表示:「一些以舊式標準興建的學校可能因空間不足或其他限制而無法提升基本設施。透過重置及重建計劃,政府協助這些學校遷往新建或空置校舍,或以原址重建的方式改善學校設施。是次校舍分配工作中提供的校舍,是一所計劃中位於九龍城區的新中學校舍,供需要提升設施的現有公營及直接資助中學申請作遷校之用。」

  「校舍分配將以辦學團體互相競逐的方式進行。在審批遷校申請時,教學質素將屬首要考慮條件。考慮的因素包括申請學校的辦學紀錄、遷校後的辦學計劃,以及其現有校舍的狀況等。一般而言,我們認為現有校址面積少於三千平方米、校舍樓齡逾三十年,而又未能受惠或只有限度受惠於學校改善工程的學校,其申請值得慎重考慮。不過,這些並非提交申請的先決條件,因為每個申請個案均需考慮其個別情況。此外,有關學校所處的位置(即該校現時校址是否與所申請的校舍同區),也屬考慮因素之一。」

  發言人補充說:「根據現行遷校安排,成功獲分配新校舍的學校,須在遷往新校址後根據有關土地契約條款把現有學校用地交還政府。」

  所有申請均會由校舍分配委員會審核,其成員包括政府人員及非政府人員。申辦團體須填寫一份遷校申請表格,連同所需的證明文件及一份辦學計劃書一併提交。辦學計劃書連所有附件在內不得超過十頁,另須附上一份不超過兩頁的摘要。計劃書的內容須包括該校的抱負及使命、管理及組織、學與教、校風及向學生提供的支援、表現指標及自我評估指標等。辦學團體亦可以引用現正營辦的其他學校及其辦學紀錄作為例子,以支持其遷校申請。

  根據現行校舍分配政策,在提交申請時,申辦團體必須為認可的慈善機構或屬公共性質的信託機構,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以及:

(1)按《公司條例》註冊成立(假如成功獲分配校舍,申辦團體須確保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已包括分配校舍所需的全部標準條文);或

(2)按其他條例註冊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在審閱該團體的章程後,認為可獲考慮分配校舍。

  申辦團體可從教育局網頁(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246&langno=2)下載二○一二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的申請表格及其他參考資料,並瀏覽關於是次校舍分配工作的詳細資料。

  申辦團體須於二○一二年九月十日下午五時或之前,把已填妥的申請表、有關證明文件及18份辦學計劃書連摘要交抵教育局基礎建設及研究支援分部(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二號政府總部東翼六樓)。遲交、未填妥或以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概不受理。

  如有查詢,可致電3509 8413或3509 8411。



2012年7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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