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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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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今日(七月十八日)分別被判罰款三萬元及一萬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十一月巡查旺角通菜街一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該旅館一房間。另外,牌照處人員亦於今年一月巡查北角錦屏街一所懷疑無牌旅館,喬裝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該旅館一房間。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兩間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經營旅館的女子及男子分別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2年7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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