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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批准《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修訂)規例》而動議的決議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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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就批准《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修訂)規例》而動議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議案旨在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下稱《一般規例》),以引入建議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補償基金(下稱補償基金)暫停和恢復徵費機制。

  補償基金在一九九九年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稱《強積金條例》)第17(1)條成立。基金的目的,是要在核准受託人或其他與管理計劃有關的人,因失當或違法行為導致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蒙受損失並無力作賠償時,予以補償。
 
  基金成立時,政府一筆過提供了六億元的種子基金。自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制度在二○○○年實施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積金局)一直就補償基金收取徵費,徵費率為每年強積金計劃資產淨值的0.03%。至今,補償基金已累積超過16億元的資產。

  考慮到《強積金條例》下的規管制度和嚴格規定,積金局估計向補償基金提出申索的機會應屬微乎其微。事實上,自強積金制度實施至今,補償基金並沒有收過任何索償要求。因此,我們認為在補償基金的儲備累積至合理水平時暫停徵費,待補償基金降至低於預設水平時才恢復徵費,是審慎的做法。這模式可避免補償基金不必要地持續向計劃成員徵費。證券業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也是採用這種模式。
 
  基於缺乏本地或海外強積金索償個案作精算參數,在釐定補償基金的合理水平時,積金局參考了在強積金制度中有較大可能招致補償申索的風險。《強積金條例》下,各個強積金基金投資於單一發行人所發行的投資項目,一般不得超逾該基金總資產值的10%。積金局按如受託人不遵從這分散投資規定可對成分基金或強積金計劃造成的影響,建議把儲備水平下限及上限分別定為10億元及14億元。積金局會適時檢討最合適的儲備水平,以確保機制繼續有效運作。

  為確保積金局能因應市場情況及時作出反應,我們建議應參照適用證券行業投資者賠償基金的做法,設立恢復和暫停徵費機制。就此,我們建議賦權積金局,如補償基金在某財政年度終結日的經審核資產淨值超出儲備水平上限(即14億元)或下限(即10億元),積金局即可分別命令暫停或恢復徵費。另外我們亦建議容許積金局在可能出現特殊情況下,主要是補償基金水平於短期內因可預見情況會有較大幅度變更,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不作出暫停或恢復徵費的命令。

  主席,現時補償基金的0.03%徵費,是由強積金計劃的資產支付的。如建議獲得通過,補償基金就可以從二○一二年第三季起暫停徵費。以二○一一年十二月底約3,560億元的強積金資產計算,暫停徵費約為計劃成員每年節省一億元,令更多強積金供款直接作為他們的退休保障。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議案,落實引入有關補償基金暫停和恢復徵費的建議。



2012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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