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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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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多謝議員的意見。與各位議員一樣,政府殷切希望早日通過這個議案,盡早擴大法律援助的服務範圍,讓更多市民受惠。然而原定在五月二日動議的決議案要延至今天才獲得討論。

  就�茩銴~議員提出的事項,我作一些回應。法律援助是由公帑資助,我們需要確保提供予有經濟需要的人士。所以,如果受助人有能力分擔延聘法律代表的費用,他便應繳付與經濟能力相稱的分擔費。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輔助計劃)更是一項財政自給的計劃,需要從受助人收取分擔費及在訴訟中討回的賠償來支持。

  我了解議員關注輔助計劃能否幫助到就勞資審裁處上訴個案申請法律援助的僱員,關注欲討回工資的僱員會難以支付65,000元的中期分擔費。其實,大部分勞資審裁處上訴個案的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財務資源,均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普通計劃)的申請資格,即財務資源少於26萬元。在過去五年,百分之八十四就勞資審裁處上訴個案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均能通過普通計劃下的經濟審查。在該計劃下,財務資源少於20,000元的受助人無須繳付任何費用。至於財務資源高於20,000元的受助人,則視乎他們財務資源的多寡,須繳付的分擔費介乎2,000元至65,000元之間。如受助人勝訴,在扣除基本訟費後,除可獲得討回的補償金外,亦可獲退還上述的分擔費。

  我們現在建議把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勞資審裁處的上訴個案,目的是向那些財務資源介乎26萬元至130萬元的中產僱員提供援助。我們在制訂擴大輔助計劃的建議時,考慮了僱員於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中所面對的困難,所以我們亦建議豁免此類案件繳付在擴大輔助計劃後適用於其他新案件類別經調高的申請費和分擔費比率。不過,基於輔助計劃財政自給的原則,而且涉及使用公帑協助個別受助人進行訴訟,我們認為在幫助受助人的同時,視乎他們的財務資源,受助人應有責任分擔輔助計劃為他們支付的訟費及開支。如受助人勝訴,在扣除基本訟費和最終分擔費後,除可獲得討回的補償金外,亦可獲退還申請費和中期分擔費。

  有議員建議運用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或職業性失聰補償基金等為僱員在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中提供財政援助。就破欠基金而言,其資金主要是來自商業登記證的徵費,目的是在公司結業、僱主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以特惠款項形式為僱員提供安全網,所以僱主被入�饈}產或清盤是基金支付特惠款項的先決條件。而就職業性失聰補償基金而言,其成立的目的是為受僱從事指定高噪音工作並因長期在過度噪音的環境下工作以致聽力損失的人士提供補償。基金的資金主要是來自僱主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的徵款。

  我相信議員能夠理解,以上兩項基金均經過勞資雙方及社會詳細討論、為特定的項目而設立,亦受有關法例規範,故此未能用作僱員在上訴的法律程序中的財政援助。我們理解有關建議會交由下一屆相關的立法會事務委員會跟進,我們會盡力配合有關的討論。

  考慮到僱員於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中所面對的困難,我們已建議豁免此類案件繳付在擴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後適用於其他新案件類別經調高的申請費和分擔費比率。

  關於將銷售衍生工具的申索,除納入普通法援計劃的涵蓋範圍之內,是否亦納入輔助法援計劃,我們進行過研究。

  基於輔助計劃財政自給的原則,我們認為暫時不應把銷售衍生工具的申索納入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內。我們會在落實本階段輔助計劃的擴大建議,以及因應在普通計劃納入有關法律程序的實際個案後,檢討將來是否應把這些申索納入輔助計劃內。在檢討的過程中,我們會繼續與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員會及有關持分者,包括兩個法律專業團體保持溝通。

  至於議員提出關於大廈單位強拍的法援問題,在現階段,我們認為不應將這類申索包括在輔助計劃涵蓋範圍之內,因為這類申索有違輔助計劃僅限於涉及金錢申索的原則。在土地審裁處應訊的樓宇少數份數擁有人,他們反對多數份數擁有人的強制售賣申請,反對的主要是售賣條件。換言之,爭議事項多數與估值而非法律事宜有關,並且不涉及金錢的賠償。我們已向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匯報這個考慮,事務委員會亦同意現階段不納入這類申索。

  正如我開始發言時所述,在通過了今日擬議的決議案後,我們會制訂相關的修訂規例,爭取盡早提請新一屆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一筆過注資一億元予輔助計劃基金。我們希望在今年內正式生效,擴大法援涵蓋的範圍。

  主席,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議案,擴大普通計劃及輔助計劃的服務範圍。

完

2012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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