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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2012年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修訂)附例》動議議案的發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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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2年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修訂)附例》動議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第一項議案。

  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東隧)、大老山隧道(大隧)、西區海底隧道(西隧)與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又稱「三號幹線」)四條「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隧道的相關條例,專營商可透過修訂其相關附例,就隧道區內的管制及營運等事宜作出規定。有關的附例須經立法會批准才可訂立。我今天會動議四項議案作表決,逐一就上述四條隧道的相關附例提出修訂。建議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訂明四條隧道採用劃一的自動收費標誌、容許專營商以照明交通標誌管制交通及行人、訂明車輛擁有人繳付隧道費的責任、更清楚訂明部分車輛在隧道的車速限制,以及可使用的行車線。修訂均屬技術性質,目的是使有關附例與政府隧道規例或其他「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隧道的專營商所訂定的附例一致。由於四間隧道專營商建議的部分修訂相同或類近,我會先就修訂的重點作整體性的介紹,然後我會介紹第一項議案的內容,之後在動議其餘三項議案時,再逐一介紹其修訂內容。

劃一自動收費標誌

  二零零九年五月,我們向立法會提出修訂政府隧道規例的建議,在所有政府收費隧道、道路及管制區採用劃一的自動收費標誌。根據當時的計劃,在政府各收費隧道、道路及管制區採用了劃一的自動收費標誌後,四間「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的隧道專營商便會跟隨。四間隧道專營商現提出這項修訂。

採用照明交通標誌規管隧道交通

  目前,政府各收費隧道、管制區和三號幹線均採用有照明交通標誌或發光二極管交通標誌規管交通。東隧、大隧和西隧的專營商建議修訂其附例,賦權他們也可採用這類照明交通標誌規管隧道區的交通。

繳付隧道費的法律責任

  西隧和三號幹線的附例訂明,使用隧道的車輛的駕駛人或者車輛的擁有人均有法律責任繳付隧道費,但東隧和大隧的附例只訂明車輛的駕駛人須繳付隧道費。東隧和大隧的專營商建議修訂其附例,訂明車輛擁有人亦有法律責任繳付隧道費,減少逃避繳付隧道費的情況。

西隧和三號幹線的速度限制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條規定,某類車輛,即巴士、中型貨車、重型貨車,以及由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駕駛的車輛的車速在任何道路均不可高於每小時70公里,即使有關的道路容許較高的車速。

  西隧及三號幹線的大欖隧道的最高行車速度可達每小時80公里,而現時有關附例未有訂明上述的車輛在有關的行車隧道內行駛的車速不可高於每小時70公里,西隧和三號幹線的專營商建議修訂其附例,清楚訂明上述類別車輛在隧道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至於東隧和大隧,由於它們的最高車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因此並不須要修訂其附例。

容許中型和重型貨車使用西隧的左線及中線

  目前,本港所有雙程三線隧道均容許中型和重型貨車使用隧道的左線及中線,惟西隧的附例只容許中型和重型貨車使用隧道左線。西隧專營商建議修訂其附例,容許中型和重型貨車使用隧道的中線。相對現時有關車輛只可使用一條行車線,建議的安排會使隧道的交通更暢順。

  以上是就各附例修訂的總體介紹。我現在就所動議的第一項議案作詳細介紹。這項議案中的修訂是由東隧專營商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訂立,以修訂《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附例》(下稱《東隧附例》)。

  其中三項主要修訂已於上述整體介紹時提及:即第一,在《東隧附例》中訂明劃一的自動收費標誌;第二,讓隧道專營商可使用照明交通標誌管制車輛交通和行人;及第三,訂明除車輛的駕駛人外,車輛擁有人亦有法律責任繳付隧道費。

  東隧專營商亦建議作出其他簡單技術修訂,包括規定除車輛駕駛人,所有在隧道區內的人均須遵從隧道人員的命令或指示,更新「使用低燈」的標誌,以及移除電單車不准使用「不設找贖」收費亭的過時禁制。

  政府當局已審議四間隧道專營商訂定的修訂附例,實施後會使所有隧道的自動繳費標誌及規管要求一致,駕駛者將受惠於隧道區內更暢順的交通和更安全的道路環境。我懇請議員支持這項議案。

  議案如獲立法會通過,所有修訂附例會在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主席,我謹此動議議案。



2012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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