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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201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7條(政府修正案及吳靄儀議員修正案)合併辯論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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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7條(政府修正案及吳靄儀議員修正案)合併辯論發言的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7條,修正案文本已於早前發送給各位議員。

  《條例草案》第7條主要訂明聲請範圍、提出及審核的具體方法、設立上訴委員會,以及其他相關規定。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提出以下修訂。

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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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同意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訂明入境事務主任必須要求聲請人出席會面,以確保所有聲請人均獲安排會面。

  我們亦同意,將《禁止酷刑公約》第3(2)條的規定加入《條例草案》,即在審核時須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有關國家是否存在一貫嚴重、公然、大規模地侵犯人權的情況。

  至於剛才全體委員會已通過兩項與上訴範圍有關的修正案,亦涉及第7條內的若干條文,須作出相應技術修正。

  以上由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均得到法案委員會支持。

吳靄儀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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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吳靄儀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建議在《條例草案》中,聲請人須填交酷刑聲請表格的時限,一概由二十八天大幅延長至九十天。我們認為有關修正並無必要,而且會影響審核聲請的進度,以及增加公帑開支,故此我們反對有關修正案。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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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及通過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及反對吳靄儀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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