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201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4、10、12、13及14條的回應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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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七月十三日)就《201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4、10、12、13及14條的回應全文:

  關於有議員提出有關干擾上訴委員會列為罪行這方面的意見,我想指出,除香港法律中已有先例之外,我們在草擬的時候,亦已參考過其他普通法地區,包括英國和紐西蘭的相類似上訴委員會,亦有類似的安排。有關規定,我們認為不會影響聲請人向上訴委員會作出陳述的權利,而修正後的條文,將會更清晰界定何等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罪行。

  根據現時聲請審核機制所作出的任何決定,若果是以不合理的方式作出,一向都可以受到司法覆核,附表四第六條是不會影響聲請人有關的權利。



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