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201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4、10、12、13及14條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4、10、12、13及14條發言的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4、10、12、13及14條,修正案文本已於早前發送給各位議員。

第10條(干擾上訴委員會程序)
---------------

  《條例草案》第10條,將「干擾或以其他方式干預」上訴委員會的程序的行為,列為罪行。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說明只有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干擾委員會,使其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才會構成罪行。
 
第12條(上訴委員會職權和程序)
----------------

  《條例草案》第12條與上訴委員會職權和程序有關。除若干程序修訂外,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主要建議包括:

(一)聲請人主動撤回聲請後提出重新啟動聲請,但遭入境處拒絕,可以提出上訴,由上訴委員會處理;

(二)由上訴委員會接納為確立的聲請,若果其後出現某些特定的情況,需要撤銷確立的聲請時,有關決定必須由上訴委員會而並非入境處作出。

第13條(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

  我們亦同意委員會建議,修正第13條的過渡性條文,訂明並非在合法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事情,並不會因過渡性條文而被賦予效力。

第4條(修訂《入境條例》第17I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
的人乃屬犯罪)、第14條(修訂擔保書)
--------------------------

  至於第4條(修訂《入境條例》第17I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乃屬犯罪),以及第14條(修訂擔保書),我們亦就這兩條作出了技術上的修訂。

結語
--

  主席,以上所有修正建議,均得到法案委員會支持。我懇請議員支持及通過修正案。



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