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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公司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第399條合併辯論首次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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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公司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對第399條合併辯論的首次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399條。

  第399條是關於核數師報告內容的相關刑責問題。我先簡單介紹訂立條文的政策目標和背景。公司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在很大程度上信賴獨立專業核數師的工作和報告。如公司的財務報表有不妥之處,核數師有責任在核數師報告中作出警示。現行《公司條例》規定,當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核數師要在報告中述明有關事實:

  一、財務報表與會計紀錄並不一致;
  二、核數師沒有取得所有盡其所知所信對其審計工作必需的資料及解釋。

  對於財務報告的使用者而言,這是兩項非常重要的陳述。然而,現行《公司條例》並沒有針對違反有關規定施加罰則,以致有關當局未能執法。有公眾意見指出,政府應該堵塞漏洞,令這些公司法的要求不致形同虛設。為了利便核數師履行其法律責任,《公司條例草案》亦加大了核數師向公司有關人員索取資料的權力,並對違反要求的公司人員施加罰則。

  在參考英國《2006年公司法》,和經過廣泛公眾諮詢後,《公司條例草案》保留有關規定,並建議新增第399條引入刑責,目的是闡明如果核數師或其合夥人、執業法團中的成員或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中合資格獲委任為核數師的人,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導致上述兩項陳述沒有載於核數師報告,法庭可以施加最高上限為$150,000的罰款。這項建議對於提高財務報表的可靠度和真確性,保障投資者和與公司交易各方的利益,以及進一步完善對核數師的規管制度,至為重要。

  法案委員會曾反覆討論第399條。在今年三月的會議上,委員認為原有條文涵蓋的對象範圍過闊,建議收窄。應法案委員會要求,我們就如何修訂該條文,諮詢香港會計師公會及上市公司商會。由於香港會計師公會仍反對引入刑責,故法案委員會在五月十六日舉行關於第399條的專門會議,聽取會計師公會在內各方面的意見。在綜合考慮政府和各方面的意見後,法案委員會在五月二十六日會議上同意政府提出修正案,亦即我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將第399條涵蓋範圍收窄為兩類人士,而法院會基於客觀證據決定一個人是否屬此兩類人士:

  一、簽署核數報告的人;和
  二、在簽署核數報告的人的直接權限下,並且就審計工作執行管理職能的人。

  對法案委員會主席陳茂波議員就第399條提出的關注,我要強調,一直以來我們是以高度負責任的態度,處理相關的修正案。五月初,部分會計界人士向我們指出,第399條原條文在執行上或會出現問題。但由於當時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是如何收窄原有條文的涵蓋範圍,因此無需要再深入探究原條文是否存在問題。

  六月十五日,我們正式向立法會提交政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其後,我們得悉有議員希望以第399條原條文為基礎提出修正案。鑑於早前已有人對原條文的執行提出疑問,我們認為有必要徵詢法律意見。我們其後得到的法律意見,指出原有的第399條在執行上可能存有漏洞。故此我們在六月二十八日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希望議員對原有條文和各項相關修正案有較全面的了解。

  我們知道會計界人士對第399條存在關注和憂慮,這是可以理解的。他們最主要的關注是兩方面:一是「罔顧後果」的測試,二是年資尚淺的核數師會否因缺乏經驗而誤墮法網。我希望就這兩點進一步解釋。

  首先是對於「罔顧後果」的測試。部分人士認為,核數師工作涉及很多專業判斷,擔心若引入第399條,會因疏忽而負上刑責。我必須指出,引入第399條的原意並非將疏忽行為刑事化。該條只是針對須載列的兩項重要陳述沒有載於報告內的情況。因罔顧後果行事而定罪的門檻十分高,在香港已有明確的案例,控方必須證明至沒有合理疑點的程度,被告的思想狀態是知道有關環境中存在風險,又或是知道有關結果會發生的風險,而承擔該風險並不合理,但仍罔顧後果地行事。如果被告基於年齡或個人特點而確實不了解或不能預知有關風險,則不可被視為有罪。事實上,法院定罪前亦會考慮定罪是否合理及是否與案情相稱。

  對於業界比較關注年資較淺的核數師,例如仍未獲取專業資格的核數師,會否因缺乏經驗而違反第399條的問題,首先我要強調,我們的政策是針對那些負有主要責任、對核數師報告當中應否作出相關陳述具有重要影響力的人士。結合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和政府的檢控政策,我們可以看到,要一位年輕及缺乏經驗的核數師承擔刑責,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首先,有關核數師必須在簽署核數報告的核數師的直接權限下行事。換言之,如果有關核數師與簽署人之間尚有其他管理層,則該核數師將免受刑責。

  第二,有關核數師須就該項審計工作執行管理職能(managerial function)。在普通法中,有權威個案解釋,管理者(manager),是那些有真正職權的人士,或有權力及責任處理政策和策略的決策者,而非那些具備某些「較高行政職能」的人士。由此引伸,如有涉及年輕及缺乏經驗的核數師的個案,即使有關核數師可能在簽署核數師報告的核數師的直接權限下工作,但如果有關核數師並非有真正職權或真正的決策者,一般而言,有關核數師應不會被視為就審計工作執行管理職能。

  第三,有關核數師必須導致有關陳述沒有載於核數師報告內。要證明一個核數師有足夠的影響力去「導致」這個後果,並且這個證明必須達到刑事罪行所需要的沒有合理疑點的程度,當事人的年資越淺,控方就越難舉證。

  第四,控方必須證明有關核數師在當時的思想狀態是明知或罔顧後果,而控方考慮的證據為干犯罪行當日,即擬備核數師報告時的證據,而不能根據事後才可以作出的專業判斷作為證據。撇除我剛才提到要證明這種思想狀態所需的高門檻問題外,要證明一位年資淺、經驗不足的核數師具備專業判斷去了解或預見有關風險,對控方有極高的難度。

  此外,根據政府的檢控政策,如果某項指控牽涉數名涉嫌犯罪的人,一般而言,檢控人員必須確保只是針對涉案的核心人物來進行檢控。當一份核數師報告涉及一名有資格簽署報告的高級人員和一名年資尚淺的核數師,誰是核心人物相信是顯而易見的。

  即使證據充分,根據律政司檢控政策及常規,檢控人員亦須考慮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如果某罪行並非嚴重至明顯須提出檢控,檢控人員會慎重考慮是否有其他處理方式更符合公眾利益。如違規者因無心犯錯或對罪行存有誤解而干犯有關罪行,則可能無須提出檢控。視乎個別案情,如因違規而受損害的人士有權尋求民事申訴,亦可能會影響檢控人員不提出檢控。

  為進一步回應和釋除有關的關注,如政府提出的修正案獲通過,公司註冊處將在諮詢律政司後,就該條文提供一些指引,說明條文並不適用於純粹疏忽的個案,列舉「罔顧後果」一詞的法律原則和普通法中對該概念所作的重要判例,並提出檢控前會考慮的因素,協助業界遵從新法規。

  主席,總結來說,經政府提出的修正案修訂的第399條已能充分回應核數師對該條文的關注。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政府的修正案。



2012年7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0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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