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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及管理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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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女子、一名男子及一間公司今日(七月十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月巡查尖沙咀彌敦道一所持牌旅館時,發現該旅館並非以牌照顯示的旅館名稱經營。因此,上述旅館女持牌人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3)(c)條,被判罰款一千五百元。

  在第二宗個案,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十二月喬裝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旺角旺角道一無牌旅館的房間。負責管理該旅館的男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被判罰款三千元。

  在第三宗個案,牌照處人員於本年一月巡查旺角彌敦道一所持牌旅館時,喬裝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廈內另一無牌處所。因此,負責管理上述處所的女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5(1)條,被判罰款二千五百元;而身為上述旅館持牌人的公司被控在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的地方經營旅館,違反《旅館業條例》21(3)(b)條,被判罰款三千元。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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