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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貝璐道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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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四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麥齊光的答覆:

問題:

  據報,港島山頂貝璐道裕熙園兩間為行政長官物業的洋房,曾被發現建有一個約110平方呎的玻璃棚、一個花棚,以及其他加建構築物,均屬於違例建築工程(下稱「僭建物」),而戶主在獲悉傳媒查詢後已安排清拆部分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是否知悉上述僭建的花棚及玻璃棚是於何時興建;若知悉,詳情為何;該等僭建物的清拆工程是否屬於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工程;若是,有關的規管詳情為何(包括當局在清拆前或後有否接獲進行清拆工程的通知及有否同意有關的清拆工程);

(二)當局以往有否上門巡查上述物業,以瞭解該等物業有否任何違規僭建物及曾否進行任何清拆構築物的工程;巡查詳情及結果為何;有否瞭解該等物業業主曾否委託專業人士檢查其物業有否僭建物和結果為何;及

(三)該等物業獲批准的地積比率及最高可建總樓面面積為何;其中玻璃棚、花棚及其他加建構築物分別所佔的面積為何,以及是否應計入樓面面積內;若是,在該等物業設有加建構築物的期間,其面積是否已超出最高可建總樓面面積;若是,當局會否向業主追討多出的樓面面積的地價,並就有關僭建及超出獲批准的地積比率的行為,徹查業主有否違法;若有違法,如何跟進?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視樓宇安全問題,當中有關違例建築工程(一般稱為「僭建物」)的處理更是發展局和屋宇署近年工作的重點之一。在僭建物這課題上,政府一直以樓宇安全為先,並會實事求是,按照緩急輕重作分類處理。為此,我們已制訂清晰的僭建物執法政策,而屋宇署亦一直遵從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現行的執法政策處理僭建物個案。

  在去年年中,傳媒報道了一連串涉及高級政府官員與社會知名人士的僭建物個案。考慮到公眾對這些個案的高度關注,屋宇署自此制訂並實施了一套程序處理這類個案。在該程序下,屋宇署會率先實地視察經由公眾舉報或傳媒報道,並且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個案,以早日釋除公眾疑慮。經實地視察後,屋宇署會按照《建築物條例》及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基於依法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屋宇署在採取執法行動時,並不會因業主的身份而作任何特別安排。

  有關行政長官住所的僭建物個案,涉及的樓宇是位於貝璐道4號的4號及5號屋(根據土地註冊處紀錄分別為B號及A號屋)。該兩幢房屋在一九九二年四月獲發佔用許可證。根據該佔用許可證,4號屋及5號屋分別為一幢三層高及兩層高,並可作住用用途的家庭式房屋。兩幢房屋均設有作非住用用途的露天停車處。

  屋宇署在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收到傳媒查詢,詢問5號屋庭園的一項搭建物的事宜。屋宇署隨後從傳媒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的報道得悉個案涉及當時的候任行政長官,因此該署已隨即按上述處理涉及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個案的程序,率先安排該署人員於當日早上到訪上址進行實地視察和就視察所得作詳細記錄。而因應傳媒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就4號屋庭園一項懷疑違例的搭建物的報道,屋宇署亦於同日上午再派員到該物業視察。在業主的配合下,屋宇署人員順利完成了兩次視察工作,並已記錄所發現的僭建物及初步核對批准圖則。

  根據屋宇署綜合兩次視察的初步評估,除了傳媒在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報道,位於5號屋庭園並在屋宇署於當日早上視察前已被拆除的搭建物外(即問題提及的玻璃棚),該兩幢房屋亦發現有以下的僭建物:

4號屋:
* 傳媒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報道,搭建於庭園有密封頂蓋的花棚(即問題提及的花棚);
* 位於花棚旁邊的構築物;
* 在屋旁的通路豎設的金屬閘門;

5號屋:
* 位於地下的停車位被圍封及加建頂蓋;及
* 在停車位對下,位於庭園水平的位置被改建為一個樓面空間。

  在現行的執法政策下及根據屋宇署的初步評估,除了在4號屋旁的通路豎設的金屬閘門外,其餘的僭建物均屬於「須優先取締」類別。當局已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就兩次視察的綜合結果發出勸諭信,要求業主糾正有關的僭建物,並於同日以新聞稿公布署方的工作,回應傳媒查詢和公眾關注。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屋宇署並無有關花棚及玻璃棚的興建時間的資料,而在一般與僭建物有關的個案中,署方亦不會特別就此展開調查。屋宇署在執行違例建築工程的工作中,一貫的政策和取態是要求業主盡快糾正違規情況,以確保安全。

  有關花棚及玻璃棚的清拆均屬於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小型工程項目,因此業主可以選擇透過該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糾正工程,而無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1)條事先得到屋宇署批准有關建築圖則和同意工程的展開。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就相關小型工程項目的規定,業主需委任合資格的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並在工程完成後的十四日內向屋宇署提交工程的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作備存。業主委任的訂明註冊承建商已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向署方呈交相關文件,而署方亦已於二○一二年七月三日完成核對及認收有關資料。

(二)根據屋宇署紀錄,該署在傳媒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就有關物業作查詢前,從未接過有關該物業的僭建物的舉報或查詢。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首次就有關物業的僭建物事宜作巡查,而我剛才亦已簡介了屋宇署在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及六月二十二日的視察的綜合結果。

  對於業主曾否委任專業人士檢視物業,屋宇署並沒有有關資料。

(三)一般而言,一項發展項目的最高地積比率及最高可建總樓面面積可受《建築物條例》、《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及/或其相關法定圖則,及/或相關的地契條款限制。

  就貝璐道4號的發展項目而言,綜合《建築物條例》和相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該用地的准許最高地積比率為0.5倍。按地積比率計算,該用地的最高可建總樓面面積約為1,400平方米。

  根據屋宇署的視察所得及傳媒在相關報道中所刊登的相片,在貝璐道4號的4號及5號屋的僭建物中,下列項目屬須計算總樓面面積的項目:

* 位於4號屋庭園的花棚,面積約為6平方米;
* 位於4號屋花棚旁的構築物,面積約為4平方米;
* 位於5號屋停車位對下的樓面空間,面積約為22平方米;及
* 位於5號屋庭園並已在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的視察前被拆除的搭建物,根據傳媒刊登的相片,面積約為13平方米。

  以上僭建物的總面積約為45平方米。

  當局就僭建物的執法工作是根據《建築物條例》所賦予的權力進行,當中的主要考慮是確保樓宇安全,並以盡快糾正違規情況為目標。因此,有關工作並不涉及「補地價」。

  在地契方面,有關地段的地契自一八八八年起計算,年期一百五十年,當中並沒有地積比率或總樓面面積的條款。



2012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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