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六題:外傭中介公司
*************

  以下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僱主經中介公司聘請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在外傭到任後發現其右手缺中指及無名指、以及兩隻腳趾殘缺不全,未能扭毛巾及穩定站立,無法照顧智障女兒。此外,亦有僱主經由中介公司聘用聲稱具四年照顧小孩及嬰兒經驗的外傭,惟在外傭到任後始發現其左手拇指及食指變形,不能拿穩奶嘴及奶瓶,更不懂抱嬰兒的正確姿勢,追問下外傭承認只有照顧老人的經驗。另有僱主經中介公司聘請外傭,外傭到任翌日即稱家有要事,需即時離職回國,僱主為外傭支付機票,約兩個月後卻遇見該外傭從澳門返港。中介公司回覆僱主查詢時指該外傭已與另一新僱主簽約,不再回國,僱主質疑外傭與中介公司合謀騙取服務費及機票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僱主疑遭中介公司欺騙,發現其僱用的外傭「人不對辦」,可怎樣迅速有效地追究責任;

(二)有沒有政策局或政府部門處理或負責協調解決類似上述的糾紛;

(三)是否知悉,過往三年及本年至今,政府及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每年接獲多少宗投訴外傭「人不對辦」及中介公司失職及疏忽的個案;處理每宗個案平均需時多久;處理方法為何;當中有多少間中介公司被消委會點名批評或列入黑名單;

(四)過往三年,有多少宗投訴外傭疑與中介公司合謀,騙取服務費和機票的個案;成功檢控的個案數目及詳情為何;及

(五)有何政策及措施保障外傭僱主權益;有否檢討現行政策的不足,並考慮落實新措施,加強對外傭僱主的保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會否盡快檢討?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重視對職業介紹所的規管,並透過發牌、巡查及處理投訴,以確保職業介紹所經營者依法經營。職業介紹所(包括外傭中介公司)在經營任何就業介紹業務之前,必須向勞工處申請牌照。此外,職業介紹所對求職者收取的佣金額不得超過其覓得職位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職業介紹所如在未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或收取上述訂明佣金以外的費用,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此外,勞工處處長如有充份理據,可拒絕發牌或續牌、甚至撤銷職業介紹所的牌照。

  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如僱主懷疑自己遭到中介公司欺騙,可向勞工處投訴。勞工處會迅速進行調查。僱主亦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尋求協助,並循民事途徑就其損失向該中介公司追討賠償。

(二)當勞工處收到有關中介公司涉及違法的投訴,便會進行調查,並在有需要時與相關部門協調處理。事實上,一名中介公司持牌人早前便因協助及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串謀詐騙及串謀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判處入獄三年零八個月。勞工處處長亦隨即吊銷該持牌人所持有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三)及(四)消委會在過去三年接獲有關投訴外傭中介公司的個案數字如下:

二○○九年 二○一○年 二○一一年 二○一二年
                  一至五月
----- ----- ----- -----
 204宗    214宗   260宗    113宗

  消委會並無「人不對辦」或外傭疑與中介公司合謀騙取服務費和機票個案的分類,一般歸納為銷售手法問題;至於中介公司失職及疏忽等投訴,則納入為服務質素問題,投訴分類的數字如下:

     二○○九年 二○一○年 二○一一年 二○一二年
                       一至五月
     ----- ----- ----- -----
銷售手法   12宗     10宗    12宗    7宗
服務質素  168宗    183宗    201宗   83宗

  消委會以調解方式協助投訴人與中介公司解決爭議,處理時間視乎個別案件性質及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至今,並未有外傭中介公司被消委會點名公開譴責。

  在二○○九年、二○一○年、二○一一年及二○一二年首五個月,勞工處分別接獲69、67、73及30宗有關外傭中介公司的投訴,大部分個案涉及濫收外傭佣金(按年分別為54、50、54及18宗)。勞工處會加強向涉案外傭中介公司進行突擊巡查,並調查有否違反《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的規定。調查時間須視乎個別案件性質及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此外,勞工處並沒有「人不對辦」、中介公司失職及疏忽或外傭疑與中介公司合謀騙取服務費和機票個案的分類及相關的檢控數字。

(五)政府勞工政策的一貫原則,是要合理地平衡僱主和僱員之間的利益。我們會密切留意有關外傭中介公司的服務情況。此外,為進一步加強保障消費者,政府現正建議立法擴大《商品說明條例》的適用範圍,以涵蓋消費服務交易的商品說明,包括就服務質素等事項所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若有關立法修訂獲得立法會通過,任何符合商戶定義的人士如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即屬違法,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2012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