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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學生因經營無牌賓館違反逗留條件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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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內地女碩士學生因經營無牌賓館違反其逗留條件,今日(七月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二十小時。該三名被告於早前(六月十九日)亦因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各被判罰款三千元。

  於本年三月二十一日,臥底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經互聯網成功相約其中兩名被告會面,並於會面後由她們帶往位於紅磡一住宅單位。當時,另外一名被告正在該住宅單位內等候。三人經查核身分證明文件後,確認是以學生身分留港,她們遂因違反其逗留條件被入境處人員當場拘捕。

  在警誡下,三名被告承認於去年來港修讀碩士課程,並一同租住一單位作為住宿用途。她們其後透過網上廣告,將其租住單位以日租形式分租予有意入住的人士,並收取港幣一百五十元日租,以補貼他們在港的日常生活開支。三名被告一同分擔網上宣傳、收取租金和接待顧客的工作。

  另根據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的紀錄,上述位於紅磡的處所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三名被告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並於六月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三千元。

  政府發言人稱:「以學生身分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只能就讀於指明的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修讀入境處處長批准修讀的課程,並不得在未有入境處處長批准下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以及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該發言人補充說:「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2012年7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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