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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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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條例)於今日(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條例的目的,是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擴大基金的保障範圍,以涵蓋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而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

  基金是在公司結業時,以特惠款項形式為無力償債僱主的僱員提供適時的援助,已經涵蓋以三萬六千元為上限的四個月欠薪、以二萬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的一個月代通知金、以及僱員可享有的遣散費首五萬元加餘額的一半。

  在條例下,基金的範圍會進一步擴大至涵蓋:

(一)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在僱傭合約被終止時可獲取的未放年假薪酬,包括:(a)僱員就最後完整假期年累積而仍未放取的有薪年假的薪酬;及(b)如僱員在最後假期年受僱滿三個月但不足十二個月,在僱傭合約被終止時可獲的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及

(二)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在服務最後一天前的四個月內可享有而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

  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各自或兩者合共的款額,均不超越一萬零五百元。

  勞工處已印製《2012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簡介,以協助僱員、僱主及市民了解有關修訂條文,簡介可於勞工處轄下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或於勞工處網頁下載:www.labour.gov.hk/tc/erb/content4.htm。有關《修訂條例》的查詢,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 1771。



2012年6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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