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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設立公眾活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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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甘乃威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門外的行人路原來闊九米,但政府在二○○二年以美化該路段的街景為理由,在該處加建花槽,令行人路只剩下三米闊。有遊行人士向本人反映,指中聯辦門外的巨型花槽令行人路大幅收窄,阻礙遊行人士進行示威活動。近日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主席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拆除中聯辦外的花槽有助遊行和示威活動進行,更有利警方執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監警會主席表示,拆除花槽有助遊行和示威活動進行,更有利警方執法,當局會否考慮接納監警會主席的意見,拆除中聯辦外的花槽;若否,原因為何;於拆除花槽前,當局是否需要詢問中聯辦的意見;

(二)鑑於有遊行人士投訴,指出每當聚集於中聯辦門外人數眾多時,後面的示威者便無法走前,而當局表示因上址地方有限不會多開放行車線供遊行人士使用,當局有否其他緊急措施既便利遊行示威人士走近中聯辦正門,又不妨礙中聯辦正門外對出的干諾道西行車線的交通;若有,列出詳細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三)除了拆除花槽及制訂其他擴闊中聯辦外示威區(示威區)的緊急措施外,當局會否建議中聯辦搬離中西區,在其他較多公共空間的區域設置辦事處;

(四)當局設置巨型花槽是否因應中聯辦的要求;有否評估巨型花槽是否令示威人士遠離示威區,因而打壓了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及

(五)鑑於有遊行人士指近來警方與遊行人士的衝突越見嚴重,警方處理示威的手法亦越見嚴厲,當局會否考慮清晰向公眾交代執法人員處理集會、示威、遊行等的策略及安排,以釋公眾疑慮;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本問題涉及不同政策範疇,當中保安局負責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政策,我們已就其餘部分的回覆諮詢有關決策局。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三)及(四)根據運輸及房屋局提供的資料,政府於二○○二年建議在干諾道西進行道路改善工程,以改善當地道路交通狀況。建議的工程包括將當時介乎西邊街與水街之間的一段干諾道西的避車彎汽車出口,移往視線條件較佳的位置,即遠離西邊街行人天橋樓梯。建議的工程有助改善該處車輛在視線條件欠佳的情況下,切出切入干諾道西這不理想情況。該段干諾道西行人路的花圃工程,屬工程項目的一部分,以適度地美化該路段的街景。在道路改善工程完成後,該段行人路闊度為三米,以配合接連該路段的干諾道西行人路,即彼此相連路段的闊度均一致維持為三米。有關行人路段現時三米的闊度,符合運輸策劃及設計標準。

  據理解,中西區區議會曾就上述花圃作出討論,並考慮了不同團體以及鄰近樓宇住戶所提出的意見書,經討論後,有關移除上述花圃的動議建議未獲通過。至於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的選址屬該機構的決定,特區政府不會評論。

(二)及(五)香港市民有發表意見的自由和權利,並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警方一直根據香港法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所有公眾集會及示威活動。警方的執行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須致力減低公眾集會及遊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公眾集會或遊行人士在自由表達訴求時,理應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響社會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

  一般而言,警方在接獲有關公眾集會的通知後,會盡快聯絡活動的主辦者,與主辦者保持緊密溝通,了解他們的需要及訴求,並就活動的人流管理方面向他們提供意見和協助。警民關係主任亦會按需要在活動舉行期間前赴現場,擔當主辦者和現場指揮官的溝通橋樑。

  警方會參考主辦者提供的活動人數和資料、以往處理同類活動的經驗,以及其他行動上的考慮因素,包括有關場地的環境限制、活動性質和內容、預期參與人數、示威活動的實況,並平衡對當地居民、交通和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等,考慮設立公眾活動區,以便利公眾活動進行,同時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得以維持。

  就處理於中聯辦正門外舉行的公眾活動而言,警方一直恪守上述原則,協助公眾活動以和平及有秩序方式進行。就公眾活動區的安排,警方一般會於干諾道西以及中聯辦正門外的行人路設立公眾活動區,盡力讓公眾活動可在安全的環境下有秩序地進行。警方亦會按公眾活動的情況及需要,在現場安排適當的人手及人群管理措施,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中聯辦正門外的干諾道西為主要幹道,交通繁忙,因此,不宜將該段道路設置為公眾活動區,以免對示威人士、其他道路使用者和警方構成危險。再者,這安排亦會不必要地影響該區市民日常生活,包括緊急服務車輛對附近居民的協助和服務,以及西區海底隧道的緊急車輛通道。

  在二○一一年,香港有超過6,800宗公眾集會和遊行,即平均每日超過18宗,大部分均是和平有序地進行。警方會繼續與活動主辦者溝通協商,並採取措施,從而確保公眾活動舉行期間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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