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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就六月三十日的公眾集會/遊行提出反對(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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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向擬於六月三十日在灣仔區舉行公眾集會/遊行的主辦單位發出反對通知書。

  警方於六月二十三日接獲一團體代表遞交的「舉行公眾集會/遊行意向通知書」,並於六月二十六日接獲修訂通知,知會警方將會舉辦一項公眾集會及遊行活動。主辦單位擬於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正在盧押道修頓球場外舉行公眾集會,並於同日下午四時正沿盧押道、告士打道、六國酒店行人天橋,經瑞安中心與灣仔政府大樓之間的緊急車輛通道,遊行前往港灣道介乎中環廣場至灣仔政府大樓之一段南面行人路及西行行車線,其後在該處舉行公眾集會。主辦單位稱將有三千人參與是次公眾活動。

  警方並不反對今次公眾活動於盧押道修頓球場外的公眾集會,以及由盧押道遊行至告士打道花園的一段遊行路線。

  但警方反對餘下的遊行路線,即由告士打道花園至瑞安中心與灣仔政府大樓之間的緊急車輛通道至港灣道南面行人路的一段路線,以及禁止主辦單位擬在港灣道介乎中環廣場至灣仔政府大樓之一段南面行人路及西行行車線的集會。由於此段遊行路線及集會地點位處國家領導人訪港期間警方所設立的保安區內,而該保安區是為著保障公共秩序,包括保障國家領導人及其出現的場合的安全而設立的。有關安排是合法和合理的。基於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依據《公安條例》(第245章) 第9(1)條、9(2)條、第14(1)條及第14(2)條,警方反對使用此段遊行路線及禁止上述公眾集會。

  警方曾經向主辦單位提出兩個集會地點的替代方案,包括集會地點改於中環廣場外的公共休憩地方或告士打道花園。惟主辦單位一一拒絕,警方歡迎主辦單位提出其他替代方案再作商討。

  每次有政要來港訪問,特區政府都有責任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並維持他們出現的場合的公共秩序。警方必須平衡各種因素,既要顧及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和自由,也要考慮當時情況以進行專業的風險評估,作出即時而合適的決定。警方的執行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採取合理而適當的管理措施,以達致保障人權自由、維持社會秩序及保護訪港政要的安全的目的。
 
  警方希望能與主辦單位繼續磋商,就有關安排達成共識。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三百二十七號



2012年6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2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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