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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電訊營辦商設於大廈的無線電基站輻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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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有住宅大廈天台被多個電訊營辦商安裝大量電訊發射器(發射器),而部分單位更被改裝成機房,全日不停運作。居民擔心發射器的電磁輻射影響健康,以及該等裝置和機器可能對樓宇結構及電力負荷構成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發射器安裝於住宅大廈的頂層及天台;有多少住宅大廈安裝多於一個發射器;現時當局審批在住宅大廈設置無線電基站的申請的程序是怎樣;當局會否諮詢相關政府部門(包括機電工程署、民政事務總署、屋宇署和建築署等),以及在批准申請前進行實地視察,諮詢受影響的居民,以及評估電磁輻射對居民的影響等;如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當局有否限制住宅大廈發射器產生的輻射水平;如有,限制的水平是怎樣;如否,原因為何;過去三年,當局收到多少宗有關住宅大廈天台發射器及裝置的電磁輻射問題的投訴;當局在收到投訴後怎樣跟進,會否實地量度輻射水平,以及要求移走有問題的發射器;如會,過去三年因此而被要求移走的發射器及裝置共有多少個;及

(三)就上述提及的個案,當局為何批准多於一間電訊營辦商於同一個地點安裝多個發射器,將居民長期置於輻射之下;當局審批時有否考慮裝置多個發射器對居民及大廈帶來的影響;當局會否檢討現時審批安裝申請的機制(例如由多個相關政府部門合作處理申請、以醫學角度衡量電磁輻射對居民健康的影響、增加審批透明度和諮詢居民等);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了向市民提供無間斷及優質的通訊服務,流動網絡營辦商(營辦商)須按運作需要,在全港各處設置無線電基站。營辦商在大廈天台設置無線電基站前,除了須取得大廈業主或管理人的同意外,亦須確保擬設的無線電基站符合有關防止無線電干擾、輻射安全、土地規劃及使用限制、樓宇結構安全等有關規定,並按情況向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城市規劃委員會、屋宇署及地政總署等規管機構申請批核。

  在諮詢相關的政策局及部門後,現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目前,全港共有超過26 000個無線電基站,其中約百分之六十設於大廈的天台或外牆,惟我們沒有有關分別設於住宅與商業大廈天台的基站分項數字。

  根據《電訊條例》發出的綜合傳送者牌照/移動傳送者牌照的有關牌照條款,營辦商安裝基站以提供通訊服務前,須就確保基站符合關於防止無線電干擾及射頻輻射安全方面的技術要求,獲得通訊局的批准。

  除此以外,正如我在回覆開首所提及,營辦商擬設的基站亦須符合其他規管機構有關土地規劃及使用限制、樓宇結構安全等有關規定,並按情況向相關規管機構申請批核。根據於二○○九年九月推出的一站式申請安排,營辦商在向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遞交安裝無線電基站申請書時,須同時聲明擬設的基站是否符合城市規劃委員會、屋宇署及地政總署的有關要求,以及委任《建築物條例》下的認可人士申報擬設的基站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否則通訊辦有權拒絕營辦商的申請。若發現營辦商或認可人士對符合相關條例作出失實聲明,通訊辦可拒絕批准或撤回已發出的批准。通訊辦經評估有關無線電干擾及輻射安全方面的技術要求後,如決定批准無線電基站的設置申請,亦會將有關資料知會規劃署、屋宇署及地政總署。

  無線電基站所產生的射頻電磁場,屬於能量較低的非電離輻射。就射頻輻射安全要求,通訊局經諮詢壎芵p後,已採納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所制定的輻射標準作為基站申請的批核準則。通訊辦亦設有網站版面及備有小冊子,提供射頻輻射安全資訊供市民參考。

(二)通訊辦發出了一份《防止無線電發射設備所發出的非電離輻射對工作人員及市民構成危險的工作守則》(《守則》),營辦商必須參照遵行。這份《守則》詳細列出對無線電發射設備所發放的輻射水平限制及安全標準,營辦商須確保其設置的基站完全符合守則上的各項規定。

  過去三年,通訊辦共收到約350宗有關設置在住宅大廈基站的輻射問題投訴。通訊辦收到投訴後,一般會安排職員到場視察及測量輻射水平。如發現問題,會即時要求營辦商採取措施,確保其設置符合安全標準。過去三年,並沒有基站因為違反輻射水平安全標準而被通訊辦要求遷移或拆除。

(三)通訊辦在審批安裝無線電基站的申請時,除會考慮個別發射設備的輻射水平外,亦會考慮在同一地點所有無線電基站的總輻射水平。上述《守則》亦訂明在同一地點總輻射水平的安全標準,確保居民不會接收過量輻射。

  通訊辦會不時向壎芵p就無線電基站對健康的影響尋求相關專業意見,以保障市民健康,亦會因應未來無線通訊服務發展情G及其他規管機構的要求,檢討及優化現有的一站式申請安排。



2012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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