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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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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下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和各位委員,詳細審議了《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提出了很多寶貴意見,以完善《條例草案》。我們在吸納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及與香港律師會就其草擬建議進行商討後,提交了若干修正案。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時,動議有關修正案。

  相信各位議員都支持應該盡快落實僱員自選安排,以促進市場競爭及增加受託人下調收費壓力。由於強積金的銷售及推銷活動一向是以僱主為主要對象,但預計在僱員自選安排落實後,受託人透過中介人向250萬名僱員及自僱人士進行的銷售和推銷活動會更為頻繁,條例草案的最主要目的,是要引入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法定規管制度,取代現有行政安排,規管他們的強積金銷售及推廣活動,以確保在落實僱員自選安排的同時,已訂立有效的強積金中介人監管安排以保障計劃成員的權益。

  具體而言,條例草案清晰釐訂了受規管的強積金中介人活動,包括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另一人就強積金計劃作出關鍵決定;或就指明事宜,提供意見。條例草案進一步訂明任何人如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而進行受規管活動,即屬違法。而就註冊強積金中介人,條例草案引入了一套全面的註冊制度,包括取得註冊的資格及程序,註冊中介人必須遵守的操守要求,與相應的監管調查權力,以及紀律懲處和上訴機制。

  在規管架構方面,考慮到現時絕大多數強積金中介人是以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為主要業務,強積金銷售及推廣活動只是其附帶業務,而他們分別受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保險業監督(下稱「保監」)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的直接監管,因此條例草案沿用現時「機構為本」的規管模式,並加以完善以有效運用規管資源。這規管安排對從業員而言,由於他們已經熟悉現有規管模式,他們將無須重新適應,合規成本也得以盡量減低。另外,為便利現有強積金中介人過渡至新的法定制度,草案亦為他們提供了兩年的過渡安排。

  在實際操作上,積金局會負責管理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事宜,並就註冊強積金中介人須遵從的法定要求發出指引。金管局、保監和證監會則獲賦予法定角色,擔當前線規管機構,負責監督和調查分別以銀行業、保險業或證券業為主要業務的強積金中介人。它們會根據條例草案所訂明的要求將調查所收集的資料,交予積金局,讓積金局以單一紀律懲處機構的身份作出考慮。積金局會在考慮所有有關資料及中介人陳述後,如確定該中介人有違規行為,可施加紀律處分。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過程中,委員特別關注如何確保各監管機構間的規管的一致性及為來自不同業界的強積金中介人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我們已向委員會解釋,政府、積金局及前線監管機構會採取多項相關措施,包括:積金局將全權負責決定強積金中介人有否違規及作出紀律制裁決定;將所有就積金局所作有關強積金中介人註冊及紀律處分的決定提出的上訴,統一交由獨立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處理;在法例以外,透過積金局與所有前線規管機構簽署諒解備忘錄,協定他們執行其獲賦予的權力和職能的詳細安排;由積金局與所有前線規管機構設立定期聯絡機制,加強溝通;以及設立獨立的程序覆檢委員會,定期檢討積金局和各前線規管機構的執法程序,以確保行使規管和調查權力方面的內部程序一致。此外,為方便計劃成員提出投訴,積金局會一站式接收所有關於強積金銷售及推廣活動的投訴。

  條例草案的第二個主要目的是有關設立電子平台。配合僱員自選安排的實施,由於預期轉移累算權益個案可能會大幅增加,條例草案亦賦權積金局設立電子平台,以加強權益轉移的準確性及安全性,和縮短處理的時間。另外,條例草案的第三個主要目的,是因應公眾對僱主拖欠供款的關注,加入將僱主未有按照法庭發出的判令,繳付拖欠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及供款附加費,列為違法等的修訂。

  吸納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強積金中介人規管安排,動議多項修正案,包括:清楚列明中介人須適當備存紀錄,以使監管機構能確定中介人有否遵守有關的法定操守要求;以及清楚表明積金局在作出針對受規管者的紀律制裁命令後,可向公眾披露有關決定的詳情,包括作出該決定的理由及有關個案的重要事實。這些修訂將可進一步加強保障計劃成員及提高執法透明度。此外,政府及積金局亦參考了法案委員會及業界的意見,對個別條文提出了技術修訂建議,在不影響計劃成員利益的情況下,方便業界的實際操作。

  主席,總的而言,條例草案加上我將於稍後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充分考慮及平衡了保障計劃成員的需要及各項規管要求的合理性。我會於稍後詳細解釋政府並不同意甘乃威議員提出的兩項修訂及黃成智議員的一項修訂的理由。

  主席,法案委員會在審議階段,曾就有關草案下數項費用獲暫時豁免有相當深入的討論,當中包括會否令部分業界誤以為豁免收費是永久性的安排。因此,我想藉此機會,詳細向大家再三表述當局的考慮及立場。在現行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安排下,積金局並沒有法定權力,亦因此沒有向受規管者收取任何有關費用。當局在擬備條例草案的諮詢過程中,不同的業界參與者關注在法定制度下的收費及推行新制度對其他成本會有何影響。積金局在考慮有關因素後,認為應於早期豁免收費,以釋除業界的疑慮及讓業界較易適應新的法定強積金中介人規管制度。此暫時性的安排亦讓積金局可在正式執行新制度後評估實際的規管成本,以釐訂合理的收費水平。事實上,積金局在與業界討論此問題時,已向業界清楚表明不會在實施初期後收取費用。我重申,豁免收費只是一項短期措施。積金局會在法定制度落實初期後按收回成本的原則,檢討及建議強積金中介人制度運作的合適收費水平。日後提出收費建議時,亦會作出諮詢及經過立法程序。

  主席,條例草案以及當局動議的修正案都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當局動議的修正案,讓僱員自選安排及新的法定強積金中介人規管制度得以於今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2012年6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2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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