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淡倉申報制度的相關法例今日生效
***************

  政府宣布,2012年證券及期貨(罪行及罰則)(修訂)規例(修訂規例)於今日(六月十八日)生效。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制訂的證券及期貨(淡倉申報)規則(規則)亦同時生效。

  規則訂明新的淡倉申報制度,持有指明股份的須申報淡倉的人士,須向證監會申報。修訂規例則訂明新制度下的罪行及罰則。規則由證監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條例)第397(1)及(2)條訂立,而修訂規例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條例第398(6)條訂立。

  政府發言人說:「與多個海外市場比較,香港規管賣空活動的制度素來嚴謹。例如沒有借貨的賣空活動一般被禁止,而賣空活動須遵守限價賣空規則,即賣空時不可以低於當時最好沽盤價進行。此等措施能有效減低沽空活動可能對市場帶來的風險。」

  他說:「新的申報制度將有助證監會收集更多市場資訊以加強其監察市場上賣空活動的能力,有助保持香港金融穩定。證監會曾就此諮詢公眾;總括而言,設立申報制度獲得市場廣泛支持。」

  另外,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早前曾檢討認可賣空指定證券的資格準則,並決定修訂有關準則,以反映香港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認可賣空指定證券的資格準則當中,市值要求將由十億元增至三十億元,交易流通速度(即過去十二個月成交總額與市值比率)要求亦會由40%提高至50%。經修訂後的賣空資格規則已獲證監會批准,並將於二○一二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2012年6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