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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漁船登記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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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協助本地捕撈業邁向可持續發展,今日(六月十五日)起生效的《2012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將實施一系列的漁業管理措施,以規管香港水域的捕魚活動。
  
  新措施包括限制新漁船加入、限制使用或借助非漁船類別的船隻進行捕魚活動、禁止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漁船進行捕魚活動,以及設立漁業保護區。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說:「專家評估本港的捕撈力量已遠超最合適的水平。為控制捕撈力量,使海洋環境得以恢復,我們需要限制漁船數目及其總引擎功率。除現有本地漁船外,我們無意容許任何其他漁船加入本地捕撈業。」

  根據《修訂條例》,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內使用或借助任何船隻從事捕魚活動,除非屬下列情況:(i)該船隻是已登記船隻;(ii)該人是根據並按照有效的研究捕魚許可證而從事捕魚活動的;或(iii)有關的捕魚活動屬使用或借助非漁船類別的船隻或未登記的本地漁船進行的獲許可的捕魚活動。

  發言人說:「《修訂條例》旨在透過設立本地漁船登記制度,以維持本港水域的捕撈力量在適當水平。本地漁船船東須在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或之前,為其用作在香港水域捕魚的漁船向漁護署署長申請登記有關船隻。」

  符合下列條件的漁船船東可提出船隻申請登記:

* 該船隻主要用作捕魚而設計和裝備的;
* 該船隻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已領有由海事處發出有效的運作牌照;或
* 如該船隻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之後取得或建造,船東須持有由海事處發出的取得或建造該船隻的原則批准書(該批准書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仍然有效),並在申請登記時已領有由海事處發出的有效運作牌照。

  由於本港將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全面禁止在本港水域拖網捕魚,漁護署不會為拖網漁船登記。因應這個特別情況,《修訂條例》容許拖網漁船船東選擇藉由改裝其現有拖網漁船或購置新船隻的方式,登記一艘非拖網漁船。船東須根據漁護署發給他們的「合資格登記證明書」所列明的條款及時限(如有的話)提出申請。

  為方便登記,漁船船東可先致電9738 0815預約,並根據附件載列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由二○一二年七月三日起至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期間到位於香港仔、筲箕灣、大埔、屯門、長洲和西貢的辦事處及漁護署總部,親自或委派代表前往辦理手續。

  漁船船東亦可以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或之前,將填妥的申請書及所需文件,郵寄到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8樓漁護署漁業執行及特別項目科。

  申請書及詳情可瀏覽漁護署網頁www.afcd.gov.hk,漁船船東亦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150 7108查詢。



2012年6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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