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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在《調解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第二部分)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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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調解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第二部分)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附表1第12項。有關修訂已載於分發予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條例草案》附表1載列《草案》不適用的程序,包括專為施行某些特定條例而設並已另有規管的法定安排。《草案》無意影響這些現有運作。《仲裁條例》第32及33條提述的「調解程序」正是一個例子,該項參照提述列於《草案》附表1第12項,理由是有關程序是在「調解—仲裁」和「仲裁—調解—仲裁」這兩種情況下出現的特定程序,這兩種情況已在《仲裁條例》訂明,有關程序應由該條例的特定條文規管的。

  不過,對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仲裁條例》第2(1)及(2)條所述機制委任的調解員所進行的調解,如不屬於該條例所規定的「調解—仲裁」或「仲裁—調解—仲裁」情況當中的「調解程序」,《條例草案》附表1第12項無意將這類調解摒除於《草案》適用範圍以外。然而,因應委員的關注和為免生疑問,我們建議修訂第12項的說明,將原有對《仲裁條例》整條第“32”條的提述,改為對該條例第“32(3)”條這個較針對性的提述。

  法案委員會已就上述修正案進行討論並表示支持,謹請議員通過這些修正案。



2012年6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1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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