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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違例經營旅館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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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今日(六月十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於尖沙咀經營一所無牌旅館,被判罰款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一月巡查尖沙咀彌敦道一間持牌旅館期間,喬裝客人成功以日租方式租住在持牌處所以外的一個房間。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該房間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經營該處所的女子被控在持牌旅館以外地方經營旅館,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3)(b)條的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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