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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七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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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過去一星期,於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了入境處特遣隊進行的「曙光行動」,以及入境處聯同警務處、勞工處及食物環境壎芵p的聯合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拘捕六十名非法勞工及十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入境處特遣隊共調派約90名人員參與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搜查了51個目標地點,包括廢料回收場、食肆、裝修單位、店鋪及工廠大廈等。期間於尖沙咀、深水鶠B中環、柴灣、青衣、荃灣、上水及屯門等區共拘捕了六十名非法勞工及十一名涉案僱主。被捕的六十名非法勞工為二十四男三十六女,年齡介乎二十三至六十七歲,其中四名人士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同時,六名男子及五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介乎四十至五十四歲。

  行動至今仍然繼續。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亦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2年6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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