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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競爭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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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競爭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競爭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副主席湯家驊議員及各位議員在審議《競爭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時所付出的努力。在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法案委員會舉行了三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的條文作出詳細、深入及全面的討論。法案委員會亦多次與社會不同團體會面並收到超過三百五十份由不同界別人士,包括工商、中小企、學者及消費者組織所提交的意見書。我在此感謝法案委員會及所有參與討論及遞交意見書的團體和人士。因應議員及公眾的意見,政府亦提出多項的修正案,令《條例草案》更切合香港的需要,更趨完善。

香港為何需要競爭法?

  很多議員今日的發言內均提到,香港為何需要競爭法。法案委員會及社會人士對《條例草案》討論的積極參與,正好反映競爭法是個市民所關注的議題。公平和自由的競爭環境是香港經濟賴以成功的重要基石。市場上的競爭能確保經濟資源的有效分配,促進產品及服務的創新,提升供應的效率以及促使產品及服務供應者更快地回應消費者的需要。政府的競爭政策目標正是要透過推動可持續和公平的競爭,提升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達致商界和消費者雙贏的局面。

  剛才有議員認為香港是個開放而競爭激烈的市場,因此不需要競爭法。有意見甚至認為競爭法可能會削弱香港企業的競爭力。我想指出,雖然香港是開放及外向型的經濟,但這並不代表市場上不會出現反競爭的協議及行為。事實上,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多年來所收到來自不同行業的投訴個案,正好反映市場內可能存在反競爭的行為或市場競爭受阻的情況。雖然政府在一九九八年發出的《競爭政策綱領》及二○○三年的處理反競爭行為行政指引,已扼要地說明現時的競爭政策以及應避免的反競爭行為,但在欠缺法律框架去推行競爭政策的情況下,我們未能有效處理有關問題。

  多名議員在發言時亦提到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二○一○年世界競爭力報告,評定香港為世界上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系,但議員可能沒有提及一點,就是該報告亦指香港在防止反競爭行為方面政策的有效性,僅排名五十五。所以,主席,政府提出《競爭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希望透過一個法律架構,訂立一套行為守則,並設立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和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負責執法事宜,規管不同行業內可能出現的反競爭行為。有議員亦指出,針對反競爭行為,是需要有調查權力,而條例草案內第39條正正訂明競委會可進行調查,只要有合理因由去懷疑(reasonable cause to suspect),競委會便可進行調查,有效打擊反競爭行為。我要強調的是,法例是跨行業的,是針對各行各業的條例。為香港制訂跨行業競爭法是有清晰的民意基礎。政府在二○○六年及二○○八年進行的公眾諮詢,得到的回應均顯示大多數意見支持政府訂立跨行業的競爭法。

回應中小企關注

  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和議員剛才發言中,部分議員擔心中小企難以掌握及遵從《條例草案》內的禁止條文,有部分議員及團體也認為競爭法應針對大企業,而要求《條例草案》完全豁免中小企,讓他們免受規管。我想重申,《條例草案》打擊的對象是反競爭的行為,不論企業大小。雖然中小企一般對市場的影響有限,但中小企如果集體行動,亦可對競爭及消費者造成顯著影響及傷害。中小企亦可能涉及例如合謀定價或圍標等損害消費者的反競爭行為,而這些行為亦應受法例所禁止。基於這些原因,我們不能接受將中小企豁免於《條例草案》之外。

  但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我們清楚聽到法案委員會和部分商界人士對《條例草案》會否影響營商環境,以及中小企因對法例不了解而可能誤墮法網的憂慮。政府同意有需要回應這些關注。但與此同時,我們認為最重要的原則是《條例草案》必須能有效處理反競爭的行為,符合公眾對落實跨行業競爭法的期望及切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在這些大原則下,我們分別在去年十月及今年四月向法案委員會介紹當局為回應商界特別是中小企的關注而提出的修訂。這些修訂包括:

一) 引入告誡通知,以較寬鬆的執法方式處理非嚴重反競爭行為;

二) 刪除競委會在違章通知書機制下可要求違規業務實體付款不超過一千萬元的酌情權;

三) 在《條例草案》中訂立影響較次協議及影響較次行為的安排,將營業額低於指定準則的協議和業務實體豁除於行為守則的適用範圍之外;

四) 將罰款上限由全球營業額的百分之十兼不設限期,改為本地營業額的百分之十,為期最長三年;

五) 刪除《條例草案》中獨立私人訴訟的條款;及

六) 把合併活動剔除於行為守則的適用範圍之外,以實行政府的政策意向,即在現階段不立法規管除電訊業以外的跨行業合併。

  我將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中提出相關的修正案。

  有議員認為《條例草案》對禁止行為定義不清晰,令中小企很容易誤墮法網。為求讓中小企更為放心,我們已在《條例草案》的內容上作出一系列的修訂。首先我們在《條例草案》清晰界定四項嚴重反競爭行為,即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及限制生產,以配合有關對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執法工作。就違反第一行為守則但不涉及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協議的指稱,我們亦已在《條例草案》設立告誡通知制度,目的是向懷疑從事非嚴重反競爭行為的業務實體先發出告誡通知,讓他們得知其行為可能觸犯第一行為守則,並給予合理的時間讓其糾正其行為。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上述這些修訂建議的過程中,不少委員希望政府可澄清第二行為守則中「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所指的市場佔有率。委員亦希望政府可說明在那一個市場佔有率以下,業務實體會被認為沒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以增加確切性。有關市場佔有率準則,政府在二○○八年發表的《競爭法詳細建議》公眾諮詢文件中,已提出了「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市場佔有率準則應為百分之四十左右。至於「最低」市場佔有率方面,考慮到國際間的做法,第二行為守則所採用市場權勢標準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應該以市場佔有率百分之二十五作為「最低」的準則。換句話說,除非有其他相關的充分證據可證明某業務實體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否則市場佔有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的業務實體會被視為沒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亦因此不受第二行為守則規管。

議員的修正案

  除了以上的修正案外,政府其他的修正案,主要是反映草案委員會對條文所提出並被政府所採納的意見以及一些條文草擬上的文字修訂,令條文更清晰易明。有關的修正案均曾呈交法案委員會考慮及討論。

  有議員分別會就《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及競委會指引的制訂;對法定團體及指明人士及團體的適用範圍;競委會的組成及職能;以及影響較次協議及較次行為的營業額準則提出修正案。政府當局在小心考慮後,認為不能接受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我現藉此機會扼要說明政府的立場,並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發言中再作詳細解釋。

指引的制訂及禁止條文生效日期

  有議員提出修正案,要求競委會就行為守則所制訂的指引及日後所有的修訂都必須得到立法會批准。修正案亦要求第一行為守則及第二行為守則需要在立法會批准相關的指引後才能生效。我們並不接受有關的修正案。競委會就行為守則所制訂的指引,用意是幫助公眾及商界理解及遵守《競爭條例》。指引本身並非法例的一部分。而任何人士亦不會僅因違反指引而招致法律責任。在決定某一業務實體是否違反行為守則,最終仍然以由立法會通過的《競爭條例》為依歸。我們明白議員對指引內容的關注。《條例草案》現時已規定在制訂指引及修訂指引時,競委會須諮詢適當人士的意見。政府亦已接納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提出修正案,要求競委會必須諮詢立法會的意見。

  我們認為應保留足夠的彈性讓競委會能快速因應香港的情況及市場的變化而制訂及修訂指引。為指引的工作訂下更多關卡,其實對業界能得到適時的協助以遵守條例並無幫助。我們相信現時的條文加上政府的修正案已是平衡執法機關的彈性與及確保立法會監察的最好安排。

  基於同樣理由,我們亦不同意第一及第二行為守則需待立法會批准相關的指引後才可生效。在實施條例的安排上,政府會在成立競委會及審裁處以及其他包括制訂指引等準備工作完成後,才會實施條例中的包括第一及第二行為守則的禁止條文。由於生效日期公告屬附屬法例,並須由立法會審議,我們認為現時的安排已確保立法會把關的角色。添加更多的條件和關卡,必定會延遲《競爭條例》的落實,並不符合市民大眾的期望。

《條例草案》對法定團體及指明人士的適用範圍

  有議員分別對《條例草案》中有關對法定團體及指明人士及團體的條文提出刪除或收窄適用範圍的修正案,以及令條文一段時間後失效的日落條款。在審議《條例草案》過程中,政府已清楚表明豁免法定團體的安排旨在確保法定團體提供的公共服務或施行的公共政策,不會因為香港引入競爭法而受到阻礙。獲豁免團體雖然不受《條例草案》的規管,但仍須遵守競爭法的競爭原則。政府會要求從事反競爭活動的獲豁免團體,糾正其反競爭行為。作為最後手段,《條例草案》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把《條例草案》條文適用於相關的法定團體以及可廢除對指定人士或團體的豁免。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的條文已為豁免團體的有效運作及對豁免團體的制衡之間取得平衡的安排。政府亦承諾在主要禁止條文生效後三年,會為法定團體的豁免範圍作出檢討。基於條文中的豁免安排是政府的重要政策原則,我們反對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若修正案獲通過,將會直接影響一些法定團體的正常運作,這是政府及社會不能接受的,亦不利香港的整體利益。

影響較次協議/行為的營業額準則

  有議員亦提出修正案將影響較次協議以及影響較次行為的營業額準則分別訂為一億元以及一千一百萬元。有關數目實際上是政府在去年十月所提出的建議。法案委員會曾詳細研究並且邀請團體發表意見。考慮到議員的意見,政府統計處最新的統計數字以及在不削弱《條例草案》整體成效的原則下,政府在今年四月建議將有關準則分別修訂為二億元及四千萬元。政府將來亦會以中小型企業平均營業額這個客觀準則及參考統計處的最新統計數字,不時檢討影響較次行為安排的營業額準則。

  剛才有議員發言時擔心政府的建議準則定得太高,影響《條例草案》的效力。我想強調,訂立影響較次協議及行為的安排,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亦很常見。在考慮營業額準則時,我們一直以確保不會削弱《條例草案》對處理公眾關注的反競爭行為的效力作大前提。根據政府建議,為第一行為守則而訂的影響較次協議安排,並不豁免任何涉及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協議。競委會仍然可就懷疑嚴重反競爭行為,即操縱價格、圍標、限制產量和編配市場,進行調查及即時採取執法行動。至於第二行為守則下影響較次行為安排,儘管我們建議把營業額準則由一千一百萬港元提高至四千萬港元,但公眾最為關注的行業�堥膃野奕嚽v勢的業務實體,例如巨型連鎖店、超級市場及油公司,每年營業額均遠高於四千萬港元的建議準則,因而不會獲得豁免。基於以上原因,我懇請議員支持政府的修正案。

競委會的組織及職能

  此外,有議員亦提出修正案,要求將來競委會的成員中最少一名具備中小型企業的專長或經驗,以及最少一名具備消費者福利的專長或經驗。議員亦提出修正案要求將競委會職能的目的,定為透過促進可持續的競爭,以提升經濟效益,從而惠及消費者。有關的建議在法案委員會上經過詳細討論,而政府亦已解釋了不能接納的原因。就委任的安排,政府的政策意向,是將會委任具備中小企事務專長及經驗的人士為競委會委員,令競委會執行法例時,可顧及本地中小企的意見。在現時草案條文列出行政長官考慮委任某人為競委會委員時,除了「工業、商業方面的專長或經驗」外,亦已加入「中小型企業方面的專長或經驗」為相關資格之一。我們認為現有條文既反映政策意向,也顧及委任機制需有足夠彈性。至於委任消費者代表方面,由於任何人都必定當過消費者,可聲稱代表消費者權益,令消費者代表的涵義含糊不清,這種不確切性對委任過程及確保新法例有效實施,並沒有好處。

  至於促進可持續競爭,以提升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從而惠及商界及消費者,正是當局競爭政策的既定目標,不論有否制訂擬議的跨行業競爭法,亦同樣適用。因此,政府認為並沒有需要把這項固有的目標訂為競委會職能的目的。

  主席,如果《條例草案》及政府的修正案能獲得立法會通過,我們會分階段實施條例。我們會先�茪潀言葸v委會及審裁處,並由競委會進行宣傳教育以及制訂指引的工作,商界亦可有這段時間了解新法例的內容及作出必要的調整。待相關準備工作完成後,主要禁止條文才會生效。我們參考外國的經驗,相信有關籌備工作需時至少一年。在訂立主要條文的生效日期時,我們會顧及各個執行機關和社會各界對全面實施法例,是否準備妥當。政府亦會在禁止條文生效數年後,參考所得的經驗及所遇到的問題,對《競爭條例》作檢討,包括分別處理嚴重行為和非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安排;是否需要設有獨立私人訴訟權利;評估香港是否適宜和需要制訂規管跨行業合併的條文。此外,政府亦會在主要禁止條文生效三年後檢討法定團體的豁免範圍。

  主席,為香港引入跨行業競爭法這個議題,經過多年來社會的討論,以及各位議員過去一年半以來在法案委員會所付出的努力,今天終於到最後階段。確保香港有公平、可持續的競爭環境是市民大眾的訴求。政府、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人士能就《條例草案》內容取得今天的共識實在來得不易。我懇請議員能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們稍後動議的各項修正案。

  多謝主席。

完

2012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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