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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教資會資助院校接獲有關性騷擾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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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死因裁判法庭最近進行研訊,個案涉及大學職員懷疑被高層職員性騷擾的事件。本年5月,傳媒又披露該大學有職員投訴遭高層職員性騷擾,並對大學處理事件的手法表示不滿。就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院校)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制度和手法,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往3年,每間院校接獲有關性騷擾的查詢數目、投訴個案數目及投訴成立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列出投訴成立個案的被投訴人士受到的懲處;對於事主沒有正式作出書面投訴但校方得悉的個案,各院校有否作記錄;若有,各院校所記錄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對於涉嫌性騷擾事件,各院校有否設立機制,讓校方評估事件的嚴重性,並在有需要時,即使沒有事主或目擊者的正式投訴,亦可作出主動調查;及

(三)各院校有何措施確保其預防及處理性騷擾的政策能有效執行;在院校的校長和副校長中,曾接受處理性騷擾培訓的人數和百分比和培訓時數為何;院校的管理人員基於校譽或其他考慮,不恰當地處理涉嫌性騷擾事件或漠視事件,使當事人不作出正式投訴,他們會否受到校方懲處;哪些院校容許投訴人安排律師陪同出席校內聆訊;以及處理性騷擾投訴的委員會或秘書處處理不當或漠視事件,會否受到校方懲處?

回覆

主席:

(一)在2009至2012年5月期間,八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共接獲30宗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其中11宗經調查後確認投訴成立、七宗在事主同意下經調停解決,四宗個案查明不成立,六宗個案的事主主動決定終止投訴,另外兩宗尚在調查。至於性騷擾查詢數字方面,四所院校在同期共接獲68項查詢,這數字包括事主提出查詢但未有正式投訴的個案。而其餘四所院校則向我們表示,由於可有多方面渠道提出有關性騷擾的查詢,因此未有正式統計數字。按院校的數字已載於附件。

  就投訴成立的個案而言,答辯人若是院校的教職員,懲處包括書面警告或?責、停職及終止僱用等。如果答辯人是院校的學生,嚴重的個案可被停學或飭令退學等。如事件涉及刑事成分,更會轉交警方跟進調查,而院校將全力配合相關調查工作。

(二)八所教資會資助院校均為獨立自主的法定機構。根據《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院校與香港其它機構和團體一樣,有法定責任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性騷擾在校內發生,這些措施包括以書面形式制定相關政策以及設立機制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等。

  八所院校向我們表示,它們均已制訂防止及處理性騷擾的政策以及投訴機制和程序,嚴肅公正處理每一宗個案。對於沒有正式作出書面投訴但校方得悉可能構成性騷擾的個案,院校會在尊重事主意願的前提下,主動作出合適跟進,包括開展投訴及調查程序或相關支援及協助。

(三)院校管理層包括校長及副校長當遵循院校的政策,恪守公平公正之原則,小心處理有關性騷擾投訴。院校均會定期安排校長、學院院長、管理層及院校教職員甚至學生參加有關防止及處理性騷擾的培訓、研討會及講座,及邀請平等機會委員會培訓主任到院校主講。不過,院校向我們表示,它們沒有統計校長及副校長參與相關培訓的具體數據。

  各院校亦會在校內透過不同渠道就防止性騷擾的政策和措施推出廣泛及定期的宣傳及教育活動。

  院校均設有防止性騷擾的政策及相關的投訴機制,不容許管理人員試圖繞過有關政策和機制,阻止當事人履行應有權利提出投訴,否則可被視為濫用職權及違反校內職員守則而遭受紀律處分。同樣,負責處理性騷擾投訴的委員會及秘書處人員亦須按既定程序妥善處理每宗個案,否則可被視為疏於職守,一樣可遭紀律處分。

  八所院校的投訴程序均容許雙方可由大學成員(教職員或學生)陪同出席所有程序,以向當事人提供意見及支持。當中三所院校容許涉事雙方可以有法律代表,四所院校並不容許任何一方邀請法律代表出席聆訊。其餘一所院校的申訴程序並沒有訂明有關安排。若有這要求,則會交由有關的委員會考慮。

  此外,必須指出的是,性騷擾的申訴人除可向院校提出投訴外,也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或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校內的投訴機制並不影響申訴人在校外提出投訴或訴訟的權利。假若涉及刑事成分,院校更會轉交警方跟進調查。



2012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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