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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口服產品保健聲稱的條文將於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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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壎芵p提醒市民,《2005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中就管制口服產品的保健聲稱的條文將於明日(六月一日)生效。

  屆時,將禁止/限制發布關於口服產品(不包括慣常作為食品或飲品而食用或飲用的產品)的六類保健聲稱的廣告。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條例》)(第231章)首先於一九五三年制定,目的是透過禁止/限制發布可能引導市民尋求不當的方法以治理某些病況的廣告,從而保障公眾健康。根據《條例》,「廣告」包括任何公告、海報、通告、標籤、封套或文件,及任何以口頭方式或藉產生或傳送光或聲音的方式所作出的宣布。

  壎芵p發言人表示:「《條例》主要針對禁止那些可能導致市民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以達到預防或治療《條例》中附表所列的疾病、病理情況或目的的廣告。」

  鑑於本地市面聲稱有保健功能的口服產品日益增多,加上持分者關注有關產品對公眾健康的影響,當局於二○○五年六月經審慎的風險評估和諮詢後,修訂《條例》。新增的附表4,將六類保健聲稱加入被禁止/限制的範圍,以遏止有關危害。

  為了讓業界明白《修訂條例》中有關管制口服產品的保健聲稱的新範圍,壎芵p自二○○五年起為持分者舉辦了各項教育和宣傳活動,並已擬備一套有關《修訂條例》的指引給業界參考。署方亦舉辦了多場座談會和簡介會,為各持分者和監管當局提供互動溝通的平台。

  發言人說:「除《條例》的現有要求外,由明天起,任何人不得為口服產品發布或安排為口服產品發布為該產品作出附表4第1欄所指明的聲稱或任何類似的聲稱的廣告,但根據該附表第2欄的條文屬被容許者,則屬例外。」

  其他主要修訂包括加重在《條例》下違例的刑罰,以及授權壎芵p署長委任督察執行條例。

  根據《修訂條例》,任何人違反條文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最高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六個月,而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則可處最高罰款十萬元和監禁一年。

  業界人士和市民可瀏覽藥物辦公室網頁(www.drugoffice.gov.hk),了解更多有關詳情。



2012年5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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