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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及管理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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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子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八千元及三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十月喬裝成客人巡查旺角彌敦道一所持牌旅館時,在負責經營該旅館的男子協助下,在大廈內的另一處所以日租形式租住一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經營該持牌旅館的男子被控在牌照顯示以外的處所內經營旅館,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3)(b)條。

  另外,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十一月巡查深水�鶣n昌街一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該旅館一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管理旅館的男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完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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