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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發行通脹掛u零售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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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財政司司長在發表二○一二至二○一三年度財政預算案時宣布,計劃再一次透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行不多於100億港元的「通脹掛u債券」(通脹債券)。根據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於二○一一年六月至十一月的平均按年變幅計算,首批通脹債券首次派息的息率為6.08厘。當局曾表示,通脹債券的利息是由債券基金支付。債券基金存放於外匯基金進行投資,債券基金會依照「固定比率」分帳安排從外匯基金獲取投資回報。然而,金管局管理的外匯基金過去幾年的回報均低於本港去年下半年6.08%的通脹率。根據金管局《2010年年報》,外匯基金在二○○八至二○一○年的三年的平均回報率僅為1.2%;即使二○○一至二○一○年的十年的平均回報率亦只為4.9%。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鑑於在外匯基金低回報的情況下,金管局仍須以債券基金從外匯基金獲取的投資回報支付通脹債券相等於指定時期的通脹率的利息,是否知悉,以首批發行的通脹債券數額計算,等值的債券基金扣除相同時期的回報後,金管局需補貼多少金額以支付通脹債券的利息?

答覆:

主席:

  二○○九年七月八日,立法會根據《公共財政條例》決議通過成立「債券基金」,以配合推行政府債券計劃。該計劃是為推動香港債券市場的進一步和持續發展,以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資工具及更多的集資渠道,從而吸引更多海外資金流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政府債券計劃包括發行機構債券及零售債券兩部分。基於息率近年處於低水平,傳統定息零售債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有限,因此政府發行通脹掛u債券,藉此啟動計劃的零售部分,以及提高零售投資者對投資債券的認識和興趣,從而促進香港零售債券市場的發展。去年首次推出的通脹掛u債券已為深化本地零售債券巿場奠下良好的基礎,加深香港投資大眾對債券投資流程的了解,對促進香港零售債券市場的發展有積極的作用。

  至於通脹掛u債券的收支情況,上述立法會決議訂明,所有在計劃下借入的款項須記入「債券基金」帳目的貸項下,用於償還該等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履行計劃相關的財務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作出以財政司司長認為就審慎管理該基金而言屬合適的方式投資。投資安排方面,「債券基金」借入的款項存放於外匯基金作投資。「債券基金」會依照「固定比率」分帳安排從外匯基金獲取投資回報,即是以外匯基金當中「投資組合」部分最近六年的平均投資回報率作為「債券基金」可享有的回報率。根據有關的投資安排,自政府債券計劃推行以來,「債券基金」在二○○九、二○一○及二○一一年的回報率分別為6.8%、6.3%及6.0%。

  截至二○一二年三月底,通脹掛u債券約只佔整個計劃未償還債券的20%,其餘80%均為機構債券。到目前為止,通脹掛u債券於二○一二年一月派發了首個半年利息(由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二年一月),年息率為6.08%,與去年「債券基金」從外匯基金獲取的投資回報率相若。以整個政府債券計劃的利息開支而言(即包括機構和零售債券兩部份),即使計入今年擬再發行的通脹掛u債券將支付的利息,整個債券計劃的平均利息開支預計約為3%。因此,「債券基金」的投資收益足以支付相關的發債利息開支,而通脹掛u債券的利息開支亦沒有對整個計劃的還本付息能力構成重大影響,政府無需補貼以支付通脹掛u債券的利息。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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